广东法院案例:月薪1万5,加班费却按1900作为基数算?高院:并无不当
(2025)粤民申364号
裁判要点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加班工资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
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900元/月,劳动者主张按月工资总收入150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缺乏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民申3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某甲,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某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再审申请人武某甲因与被申请人珠海某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4民终2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关于某公司应向武某甲支付多少加班工资的问题。
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结合武某甲、某公司的举证情况,认定武某乙和节假日的加班时长,并无不当。
另外,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加班工资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
武某甲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900元/月,武某甲主张按月工资总收入150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对武某甲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至于其他事项二审已经详细论述,不再赘述。武某甲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 磊
审判员:陈慧峰
审判员:刘智敏
二O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曾银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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