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第三人如无特殊事由,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诉损害自己权利而未要求参加或者提起诉讼的,无权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因本人原因没有参加诉讼的民事主体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黄某甲与王某某、黄某乙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案
入库编号2024-16-2-470-001 / 民事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10.20 / (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68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第三人在原案诉讼进程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案诉讼存在,但未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参加诉讼申请的,除客观上有妨碍其提起诉讼的正当事由存在外,属于其对未参加诉讼存在过错,应视为其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不符合“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的情形,依法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黄某甲。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某、黄某乙。
2012年5月28日,王某某向慈溪市人民法院(下称慈溪法院)起诉黄某乙,请求:(1)确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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