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EXW成交方式下,海关总署在2025年7月21日、2025年8月13日连发了通知,要求成交方式为7-EXW时,运费和保费栏目置灰,并增加提示“出口成交方式为EXW的报关单需将境内工厂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填入杂费栏”。
一、海关规定:
1、2025年7月21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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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5年8月13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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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要求:
而且,之前海关会将杂费数据也同步到税务出口退税系统;出口退税要求以实际离岸价(FOB)为计税依据申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年39号 )第四条规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EXW成交与FOB离岸价换算:
FOB=EXW+国内段的运费+国内段的保费(如果需要)+报关费用等
那么,海关将杂费数据同步到税务出口退税系统,企业在开具发票和申报出口退税时,就需要人为地将“杂费”给予扣除,否则,就存在多申报出口退税。
之前,有在网站看到某地"关于开展2025年度EXW贸易条款出口退税备案单证自查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须妥善留存委托报关协议、服务发票及运输单据等备案单证。
对于这个运输单据等备案单证的提供,很多企业存在困扰,因为EXW成交方式下,销售方不承担相应的运费、保费、杂费等,而是由购买方自行负责,那对于销售方来讲就无法提供这些单据。
现在好消息来了,查得,最近客户的EXW成交方式下,海关不会再将杂费同步到税务出口退税系统,企业可以直接按EXW开具发票和申报出口退税,如下图:
- 出口报关单:EXW成交、运保费栏为空、杂费CNY/1500/3、货物总价USD244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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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退税系统:成交总价USD244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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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企业财务人员来说是不是一个好消息?
以上个人观点,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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