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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重点知识问答
离婚时未分割的房产,前夫离世后该由谁继承?
苏婉和周正在婚内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登记在周正和女儿小周名下,由双方按份共有。后来苏婉和周正感情破裂选择离婚,但因为双方均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对方折价款,双方约定暂时不分割这套房产。没过多久,周正便因为意外去世,周正的母亲也因为悲伤过度离世。小周的叔叔周平随即提起继承诉讼,要求由小周和自己共同继承房产。那这套离婚时未分割的房产,在发生继承时,苏婉还能要求分割吗?
A. 可以
B. 不可以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答案】A
【解析】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在财产中有属于他人的财产份额,应当先进行析产,将属于他人的财产分出后,剩余的才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虽然房产登记在周正和女儿小周名下,但房产是在苏婉和周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在苏婉和周正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登记在周正名下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苏婉和周正并未实际分割房产,所以登记在周正名下的房产份额在性质上属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性质并不因为周正的死亡而自动改变。因此,在周正去世后,苏婉有权利要求析出属于她的份额。
谭法知识汇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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