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百色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聚焦民生关切问题,强化广告全链条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医疗美容、食品药品、房地产及教育培训等涉及民生领域广告违法行为,持续推动广告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现公布2025年查处的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以进一步维护广告市场秩序,营造放心、安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
平果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发布含有保证性承诺和使用绝对化用语违法广告案
2024至2025年期间,当事人多次制作并发布含有“XX驾校开学季招生火热进行中、快速拿证 随到随学、考证费仅需3180元,费用包括培训费、正考考试费、打证费、复训费、不限学时、包教包会、一对一教学、拿证快”“快速拿证 随到随学、不限学时、包教包会、拿证快”“XX驾校是你学车最佳选择”等驾驶员教育培训广告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和使用绝对化用语发布广告的行为。
2025年1月,平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驾驶培训作为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领域,其广告宣传不能等同于普通商品营销。任何试图通过“包过”“最快”等承诺或夸张用语吸引学员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这为所有驾校划清了合法宣传与违法欺诈的清晰界限。
通过对此类驾驶培训机构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进一步规范教育培训市场广告发布行为,倒逼驾培行业守住教学质量底线,最终服务于保障公众出行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本目标。
【案件点评】驾驶培训作为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领域,其广告宣传不能等同于普通商品营销。任何试图通过“包过”“最快”等承诺或夸张用语吸引学员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这为所有驾校划清了合法宣传与违法欺诈的清晰界限。
通过对此类驾驶培训机构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进一步规范教育培训市场广告发布行为,倒逼驾培行业守住教学质量底线,最终服务于保障公众出行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本目标。
【案件点评】驾驶培训作为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领域,其广告宣传不能等同于普通商品营销。任何试图通过“包过”“最快”等承诺或夸张用语吸引学员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这为所有驾校划清了合法宣传与违法欺诈的清晰界限。
通过对此类驾驶培训机构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进一步规范教育培训市场广告发布行为,倒逼驾培行业守住教学质量底线,最终服务于保障公众出行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本目标。
案例二
德保县某房地产公司发布涉及导向问题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首付4万起,今年买房今年住 建筑约112-128㎡ 2N+1高扩展双景美宅全/城/热/销”等字体并印有飘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片等禁止性广告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发布广告的行为。
2025年3月,德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与尊严。任何违法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的行为,都是对国家尊严的亵渎,不仅损害国家形象,还可能扰乱社会秩序。
依法打击此类行为,有助于强化全社会对国家象征的尊重,增强公民的国家认同感和荣誉感。通过对典型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能够起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公众通过案例了解法律底线,从而自觉避免类似行为,形成遵纪守法的社会风尚。
案例三
西林县某土特产店发布互联网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电商平台发布多条涉及野生百部、野生三叶青、野生鸡血藤等野生保护植物的互联网广告,宣称产品为“野生”“原生态纯天然”。经查,涉案中草药材实为当事人从广西乐业县、西林县及云南罗平县种植基地采购的人工种植品种,与广告宣称的“野生”属性不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2025年4月,西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该案例是典型的以“野生”“原生态”为噱头,虚构商品核心属性的虚假广告,精准击中了当前消费者追求天然、稀缺产品的消费心理。其核心违法点在于,通过关键属性造假(将“人工种植”宣传为“野生”),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构成欺骗与误导。
通过查处该互联网虚假广告案,共同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信息不对称和消费者善意进行的虚假营销,必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四
田阳区某百货店发布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食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主经营场所内,通过制作并播放音视频等宣传形式,向广大消费者推广“赵氏普众酒(配制酒)”,宣称该产品具有“降血压、降血糖、消肿止痛”等疾病治疗功效。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检验报告等有效证明材料,作为佐证涉案配制酒具备上述医疗功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食品时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行为。
2025年7月,田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该案件聚焦不法商家利用老年人信息差和心理弱点,诱使其购买无效产品,既造成财产损失,也会耽误疾病治疗的最佳时机,危害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
此类涉老广告案件的查办,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坑老”“骗老”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为规范涉老商品宣传行为、净化老年消费市场提供了执法示范。
案例五
田东县某广告工作室未履行法定审核、查验责任违法从事广告经营行为案
2025年5月,田东县市场监管局在调查田东某信息服务部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一案时,发现涉案违法广告均由田东县某广告工作室制作,遂对该工作室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与广告主未签订书面广告制作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未对广告主提供的广告内容进行核验,即开展广告制作经营活动;同时,当事人从事广告经营期间,未依法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也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从事广告经营未履行法定审核、查验责任及制作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
2025年8月,田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该案例是典型的“重经营、轻合规”行为,其核心教训在于:广告经营者在获取商业利益的同时,必须依法承担起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的法定“看门人”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类案件的根源,往往是经营者追求效率、降低成本或急于促成交易,而将法定审核程序视为“麻烦”或“形式”,最终因小失大。本案警示所有广告从业者,“查验-审核”是广告业务中不可省略、不可替代的法律红线环节!
案例六
右江区某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和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自2025年2月起,通过雇佣人员在田东、田阳等县(区)租用三轮摩托车车身张贴广告的方式开展医疗广告宣传。经查,涉案广告发布内容与当事人已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不一致,且发布的内容未能提供有关部门的资质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与核准内容不符、无相关资质证明的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
2025年11月,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该案聚焦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典型乱象重点整治。当事人通过流动的三轮摩托车车身作为广告载体,覆盖范围广、误导性强,其行为既违反了医疗广告审查备案制度,又通过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广告市场环境。
本案的查处既对违规医疗机构形成了有力震慑,也为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对保障群众就医安全起到了良好的社会引导和示范效应。
(百色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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