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某公司财务总监甲收到一封来自上级主管的加密邮件,批准其动用75万元公司资金用于紧急项目。然而,当这笔款项汇出后,甲却被警方以“职务侵占罪”通缉。这究竟是精心设计的圈套,还是另有隐情?
案件:一封邮件引发的“职务侵占”风波
2012年初冬,新疆奎屯市公安局接到A公司报案:公司原财务总监甲在担任财务负责人期间,于2012年1月18日私自将公司75万元现金电汇至广东某会计公司账户,而A公司与该会计公司素无业务往来。款项随后被甲提取,甲涉嫌职务侵占罪。
公安机关立案后对甲发出通缉令。2013年2月,甲在广州被抓获,随后被刑事拘留、逮捕。案件看似证据确凿——公司资金被转入无关第三方账户并被个人提取,符合职务侵占的典型特征。
然而,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甲的辩护人向办案机关提交了一组关键证据:甲与上级主管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打印稿。邮件显示,甲为办理公司特定事务,曾通过电子邮件向上级主管请示,并获得了“同意动用该笔款项”的明确回复。
侦查机关虽通过公安部协调北京警方协助调取该电子证据,但始终未能查明其真伪。这组未被公诉机关最终采纳的证据,成为了本案定罪与否的核心争议点。
裁判结果与理由: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与上级主管之间的往来邮件内容,对认定甲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至关重要。公诉机关指控甲犯职务侵占罪,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在动用75万元资金时未经批准或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由于该关键事实存疑,且公诉机关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无法排除甲是为公司事务而经批准动用资金的合理怀疑。最终,法院依据 “疑罪从无” 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判决指控甲犯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期间,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甲最终未被定罪。
法律分析:俞强律师解读职务侵占无罪辩护五大审查维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职务侵占罪的无罪辩护绝非易事,需要律师像侦探一样,从纷繁复杂的证据中,精准把握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成功的辩护往往建立在系统性地审查以下五个核心维度之上:
1. 主体身份审查:你是否真的是“单位工作人员”?
问:什么样的人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答:根据《刑法》第271条,本罪主体必须是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
关键在“职务”:必须是与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相关的特定职务,如财务、采购、销售、仓管等。临时帮忙转交货款的前台,或通过翻墙盗窃仓库货物的管理员(其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通常不构成本罪。
“单位”有界定:并非所有组织都算。依据 “财产+组织”双重标准,“其他单位”需具备一定的财产独立性和组织管理性。像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村委会等通常被认定,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因财产与个人/家庭高度混同,一般不被视为本罪中的“单位”。
身份可能转化:在国企或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人员的身份可能因任命程序不同,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转换,进而影响罪名是职务侵占罪还是贪污罪。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辩护时,首先要审视当事人与单位的法律关系(劳动合同、聘任文件)、实际岗位职责(规章制度、证人证言、系统权限),判断其是否具备构成本罪的特殊主体身份。
2. 主观目的审查:你到底是想“占为己有”还是“临时借用”?
问:如何证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答:这是无罪辩护的核心战场。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以下几种情形可能阻却该故意:
经过批准或授权:如前述案例中,甲提供了上级批准的邮件证据。经合法程序动用资金,即使后续操作有瑕疵,也难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存在民事纠纷背景:例如,单位长期拖欠销售提成,员工截留货款抵偿。法院可能认为,此举有一定民事纠纷因素,是否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财物权属存在混同或争议:当个人财产与单位财产因财务管理不规范发生混同时,无法清晰界定财物归属,根据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 原则,难以认定侵占。
认识错误: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所处置的财物属于单位。例如,涉案车辆登记在个人名下,所有手续齐全,行为人误以为是个人财产而变卖,则缺乏犯罪故意。
事后有归还行为或意思表示:案发前出具欠条、制定还款计划,或误转账后立即归还,表明是挪用意图而非侵占。
3. 客观行为审查:你是“利用职务便利”还是“利用工作便利”?
问:同样是拿到公司的钱,怎么区分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答:关键在于行为手段是否利用了 “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便利:指利用本人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例如,财务人员做假账划款,销售总监虚增交易环节套取差价,配送站长利用管理权限截留货物。
工作便利:仅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容易接近目标,但并无处分财物的职权。例如,电工利用维修机会偷窃车间零件,这更可能构成盗窃罪。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与其职务权限无关,辩护方向就应指向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可能不构成犯罪或构成其他罪名。
4. 对象属性审查:你动的东西到底是不是“本单位财物”?
问:什么才算“本单位财物”?
答: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物。辩护时需审查:
财物所有权归属:财物是否明确属于单位所有?如前述财产混同案例,或款项属于合作项目难以区分归属,则对象属性存疑。
单位是否遭受确定损失:例如,行为人将单位房屋给关联公司使用,但单位账上债权清晰,可通过民事途径追索租金,则难以认定行为人造成了单位财物的确定性损失。装修款附着于单位房产,未被个人占有,也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接私单”与单位损失:员工用单位设备接私活,但同时也正常完成了本职工作,单位并未支付额外成本或丧失预期收益,法院可能认为 “被害单位没有损失”,不构成侵占。
5. 证据充分性审查:指控你的证据链完整吗?
问:证据上有什么漏洞可以突破?
答:刑事证明标准是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以下证据问题常成为无罪突破口:
关键证据缺失:如批准流程的邮件未被调取核实,或指控所依赖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其基础凭证(如销货票、“白条”)没有相应的出货单、收款单印证,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证据无法形成闭环:仅有证人概括性指证“他私下赚钱”,但无具体的客户名单、货款支付凭证等细节证据相印证,指控不能成立。
超过追诉时效:如果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距追诉已超过法定追诉期限,且不存在时效中断、延长情形,依法应宣告无罪。
风险提示与行动指南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总结,面对职务侵占指控,个人与企业应如何应对:
对于个人/员工:
保留证据:任何与工作相关的审批记录、沟通记录(邮件、微信)、财务凭证务必妥善保存。
厘清权属:涉及与公司财物往来时,确保手续清晰,避免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
纠纷民事化:与公司存在经济纠纷时,优先通过协商、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避免采取私自扣留货款等可能引发刑事风险的行为。
及时咨询:一旦被调查或讯问,在开口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刑事拘留初期的“黄金37天”是争取取保候审、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时期。
对于企业/单位:
规范财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报销和资产管理流程,杜绝公私账目混同。
明确岗位权责: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清晰界定各岗位的职权范围,特别是对财物有接触的岗位。
合规处理纠纷:对于员工涉嫌违纪或经济纠纷,应先启动内部调查和民事程序,审慎启动刑事报案,避免报假案或诬告陷害的风险。
善用【上海医疗律师】等专业力量:在遇到复杂的内部舞弊或高管犯罪问题时,应尽早引入外部专业律师进行合规调查与风险评估,确保处理方式合法合规。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每个案件事实千差万别,最终的定性需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经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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