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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2026年第1期要目
【本期特稿】
1.再评物权行为理论
王利明
2.“政府竞争”与“企业竞争”二元视角下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的细化
刘继峰
3.论犯罪记录的适用限制:缘由、方向与规则
赖早兴
【专论与争鸣】
4.论“总章程”宪法观
段沁
5.交警非现场执法限制论
——以行人和非机动车为中心
刘启川
6.执行回转程序法理重述
吴英姿
7.拒绝许可知识产权的垄断迷思及其破解
吴佩乘
8.公司合规之治:冲突、转向与数字化因应
杨狄
9.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中“转让主要财产”的认定标准研究
郭雳、陈星宇
10.数据资产出资的实践困境及其规范进路
蒋慧
【热点透视】
11.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4、64条为中心
刘权
12.个人数据交易的法律实现
——基于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的“二元区分”
罗亚文
13.组织“网络水军”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刑事归责范式与展开
高丽丽
【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
14.论碳排放权让与担保的规范构造及法律实现
陈志峰
【法史园地】
15.中国古代对外交往中的宾礼
李栋
【本期特稿】
1.再评物权行为理论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民法典》颁布后,关于《民法典》是否采纳了物权行为理论,一直存在争议。通过考察物权行为理论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源自德国的物权行为理论及其传播范围具有有限性,也存在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我国民事立法历来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则中也无法解释出采纳了物权行为理论。由于物权行为理论过度拟制、偏离现实,使问题过于复杂化,因此,不宜从物权行为理论视角解释和适用《民法典》,物权行为理论更不能成为解释《民法典》的方法论。
关键词:物权行为理论;《民法典》;方法论
2.“政府竞争”与“企业竞争”二元视角下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的细化
作者:刘继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平竞争审查针对的事项虽非中国所独有,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具有极强的本土特色。由于制度建立的前提是所有的政策文件在正式实施前都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这种事前调整方法背后隐含着一个特殊的命题,即推定处于制定过程中的政策文件普遍存在可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危险要素。由此,公平竞争审查的核心任务就集中在发现和处理政策文件中存在的危险要素上。要实现风险的精准剥离与化解,必须建立明确、可操作的标准体系。现行制度中尚存在原则模糊、标准错位和对象单一等问题,对此可以在宏观上建立“平等之下的公平”原则,并引入回溯推理这一特殊方法。同时,可以根据主体竞争关系的不同,划分出“政府竞争”与“企业竞争”两大类型来分别细化针对性的规则。通过这三个维度的构建,最终形成原则指导下的类别化公共认定模式,为公平竞争审查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指引。
关键词:公平竞争审查;承认规则;回溯推理方法;政府竞争;认定模式
3.论犯罪记录的适用限制:缘由、方向与规则
作者:赖早兴(湘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被定罪人数的累积,受犯罪记录影响的人数日益增加,以犯罪记录为基础的犯罪附随后果对前罪犯权益负面影响广泛且严重,特别是在网络社会中犯罪记录从地域性转为全国性,更易于查询,强化了其影响。如何限制犯罪记录对前罪犯的影响是一个突出的社会现实问题。犯罪记录的限制方向上有制度外与制度内两种不同的方式:前者是刑事案件处理中的分流与赦免,后者是犯罪记录的封存或清除。由于犯罪记录制度外的分流与赦免方式无法总体解决犯罪记录引发的问题,应当建立以犯罪记录封存为主体、犯罪记录清除为补充的限制机制。在具体规则构建上,要明确封存与清除记录的范围、设置封存与清除的条件、实行自动制与申请制的结合、确保封存与清除的效果、确立封存与清除的法律效力、对不符合规定的犯罪记录封存或清除予以纠正。
关键词:犯罪记录;犯罪附随后果;分流与赦免;封存与清除
【专论与争鸣】
4.论“总章程”宪法观
作者:段沁(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宪法观念集中反映了宪法在整体社会环境中应发挥的功能,指向宪法的本质、精神等概念,是对宪法的各类规范与非规范性要素的有机整合,为更加体系化、精细化、本土化地诠释宪法文本提供了总体性指导。总章程式的宪法观念,根植于中国近现代革命对宪法寄予的双重任务:宪法既要作为政治宪法重构政治秩序,又要作为社会宪法革新社会结构。这在规范表达上体现为宪法是国家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据此我国宪法既是调控国家权力组织运行的国家法,又是引导国家共同体内一般法自由形成的高级法。在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社会生活面临失序可能的语境下,这一宪法观念应得到坚持。同时也要警惕宪法全能观和无度赋能宪法,避免宪法规范力的极化或消亡。
关键词:总章程;宪法观念;政治宪法;社会宪法;根本法
5.交警非现场执法限制论
——以行人和非机动车为中心
作者:刘启川(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面向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警非现场执法在实践和理论上均未获得足够的重视。无论是基于实践上非现场执法技术的拓展应用和地方先行先试的立法经验,还是根据理论上契合风险规制的内在机理,面向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警非现场执法均具有正当性。然而,面向机动车的交警非现场执法理论不宜适用于行人和非机动车,这是因为二者在秩序行政理念、号牌识别技术及制度规则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由于适配技术和规则体系的局限性和域外经验镜鉴的有限性,以及鉴于人脸识别技术适用的法治边界和固有风险的低层次性,面向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警非现场执法应当予以限制。未来,应当确立交通秩序为主、人权保障为辅的“新秩序观”,具体可以从交警非现场执法立法条款再造,完善交通技术监控程序性规则,明确“以车辆识别为原则、人脸识别为例外”的适用规则,以及构建包容性治理规则体系等方面,重构面向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警非现场执法规则体系。
关键词: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非现场执法;交警非现场执法
6.执行回转程序法理重述
作者:吴英姿(南京师范大学)
内容提要:目前尚无足够的史料证明我国继受了苏联的执行回转制度。我国法上的执行回转是中国特色审判监督程序的延伸,承载着消除确有错误裁判的执行后果、恢复执行财产原状的制度功能,是与再审程序相对应的“再执行程序”。执行回转与不当得利分属不同的法律领域,成立条件亦不相同。要求当事人先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获得胜诉判决后才能执行回转,忽视了执行程序的公法属性,不利于保护执行回转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回转“诉讼化”将引发系列程序难题。执行回转是原执行程序结束后新启动的独立的执行程序,不能纳入执行救济体系。执行回转的依据是经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新裁判文书和执行回转裁定的组合。应当按照略式程序法理健全执行回转程序规则,增设执行回转争议之诉。
关键词: 执行回转;执行救济;不当得利;略式程序;执行回转之诉
7.拒绝许可知识产权的垄断迷思及其破解
作者:吴佩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大学数字法治实验室)
内容提要:拒绝许可是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最典型行为之一。当前,我国对拒绝许可的反垄断规制存在一定的“立法纠结”和“实践困难”现象,同时还面临中美经贸关系下的外部压力,亟需反垄断理论回应。知识产权与市场势力不是线性对应关系,大多数情形下知识产权不能直接带来市场势力,但在知识产权构成法律或事实上的标准时可能引发较强的市场势力。反垄断法上存在财产范式和行为范式的“必需设施”理论之争,我国应适用行为范式下的必需设施理论,避免夸大必需设施的分析作用。强制许可的可能适用不构成阻却反垄断违法的合理事由,强制许可也不是反垄断救济的直接方式。在适用强制许可时,应当对其适用条件作出一定限制,并且综合考虑不同种类知识产权在适用强制许可时的不同情况。
关键词:反垄断;拒绝许可;市场势力;必需设施;强制许可
8.公司合规之治:冲突、转向与数字化因应
作者:杨狄(湘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从设立起就应该依法合规经营,然而合规制度在当前我国公司治理应用中却面临理论、实践与效用的三维冲突:合规理论逻辑机理与我国公司权力结构及行权方式的不兼容,合规信息化编码实践要求与传统公司治理习惯的不适配,合规精准化激励的效用期待与粗颗粒反馈的不协调。为此,公司合规应回归公司治理本身,以公司合规之治作为现代公司治理范式改革的“至善理想”,其制度运行应遵循“合规指引-技术赋能-治理重构”的逻辑转向。具体而言,在数字化技术应用方面,有必要在合规之治中嵌入区块链共识机制,缓和公司控制权过于集中所引发的合规信赖危机,并利用云技术与智能合同,推动合规数据编码的高效化与合规激励的精准化。在数字化规则回应方面,需要构建扁平化、开放性合规组织架构,打破传统公司的科层权力布局;重构合规信息存储与披露规则,加强过程性合规监督;强化合规内外部贯通式激励,平衡公司的合规成本与创新价值。
关键词:合规经营;数字化;公司治理;信息化编码;贯通式激励
9.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中“转让主要财产”的认定标准研究
作者:郭雳、陈星宇(北京大学法学院,高伟绅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以“转让主要财产”作为触发事由之一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资本多数决背景下公司法赋予股东在公司发生根本性结构变化、投资预期落空时的有效退出路径。然而,《公司法》中对于“转让主要财产”的认定标准付之阙如,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为代表的证券法体系下的认定标准面临类推适用难题,使得裁判者陷入标准模糊的困境,故有必要明确资产处置交易的重大性标准。首先,定量标准应基于体系统一性沿用《公司法》内部的30%标准,定性标准需要考虑资产处置行为是否导致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先适用定量标准再施以定性标准。其次,“财产”概念应向“资产”方向改造。再次,使用“处置”替代“转让”概念,使其涵盖多种侵蚀公司经营基础的行为,并应增加对于系列交易的规制。最后,应增设股东会对于重大资产处置交易的批准权规定。
关键词: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重大资产处置;转让主要财产;股东权利保护;公司重大交易
10.数据资产出资的实践困境及其规范进路
作者:蒋慧(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资产出资是数据要素资本化的重要探索。然而,当前数据资产出资的规范供给并不充分,致使数据资产出资面临制度桎梏。为化解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张力,需在阐明数据资产出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从确权登记、评估定价、出资规则维度展开对数据资产出资规则错位的体系调整。确权登记旨在通过统一登记标准与效力规则设立数据资产的权属基础,保障其作为出资标的的合法性与可对抗性;评估定价机制应着重于构建以企业自评、行业引导与政府规章梯度推进的价值认定框架,实现数据资产的市场化定价;出资规则应围绕交付标准与瑕疵认定展开,明确数据资产入股的操作程序与责任边界。此外,还应以数据合规与安全治理为核心,通过构建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数据安全治理机制,实现对数据资产出资风险防范的机制补强。
关键词:数据资产;数据要素;非货币出资;瑕疵出资;价值评估
【热点透视】
11.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4、64条为中心
作者:刘权(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有助于识别个人信息处理风险,可以弥补数字时代政府规制的不足,有利于促进信息科技创新。内部审计的“定期”频率,应根据个人信息处理涉及的人数、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级别和类型、个人信息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监管部门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时,应审慎要求启动合规外部审计。合规审计的内容应包括同个人信息处理有关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以更好地查错纠弊。为了防止审计机构和人员被“俘获”,需要加强合规审计的独立性保障。“合规”显然不等同于“合法”,内部审计的法定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但监管执法审计的依据应为有约束力的所有执法规则。即使通过合规审计发现违法行为,也并不一定要实施严厉处罚,可以运用行政和解激励个人信息处理合规。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信息信托;行政和解
12.个人数据交易的法律实现
——基于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的“二元区分”
作者:罗亚文(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个人数据的财产价值实现为理论界及实务界所热议。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个人数据的所有权设立、财产利益的“后端兑现”等存在路径缺陷。应从事实及规范层面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分别纳入人格权与财产权的调整范畴,以此厘清个人信息处理与个人数据交易的行为区别。“人格权绝对优位”须适当调整,针对任意撤回权、删除权、可携带权等规则对个人数据交易及合同履行造成的实践窒碍,应充分尊重个人就其数据经济价值作出的交易选择,仅在证明交易或处理行为确实对个人信息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主张人格权益保护。个人数据持有权移转、个人数据许可使用均属于个人数据交易类型。许可使用作为典型交易形式,其中交易对价给付、衍生客体归属、数据财产权再处分及增值收益分配等交易规则须逐一厘定。
关键词:个人数据;个人信息;撤回权;数据持有权
13.组织“网络水军”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刑事归责范式与展开
作者:高丽丽(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网络水军”成为网络商业诋毁的重要推手,组织“网络水军”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组织“网络水军”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组织方由幕后推手与执行主体构成,根据主体间组织结构形态,以执行主体为视角,可将其分为自发型与参与型两类。在罪名的适用上,作为组织方的幕后推手与执行主体具有罪名适用的同一性,一般被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自发型组织“网络水军”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组织方中执行主体与幕后推手具有同一性,在其内部无须区分归责模式;参与型组织“网络水军”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是由执行主体与幕后推手联合实施的行为,具有分工差异性,在其内部需要厘清二者之间的归责模式。对参与型组织“网络水军”实施商业诋毁行为幕后推手的归责可适用雇佣型共同犯罪理念,对执行主体须结合其在犯罪全过程的实际作用追究刑事责任,对“网络水军”这一具体实施主体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对网络商业诋毁的帮助行为应回归正犯归责模式。
关键词:“网络水军”;商业诋毁;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伪事实
【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
14.论碳排放权让与担保的规范构造及法律实现
作者:陈志峰(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碳排放权担保融资已经成为企业对外融资和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在权利质押和动产抵押的担保模式选择之间,让与担保的制度价值得到体现,在碳回购等融资场景中成为规避风险和降低成本的可行方案。《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裁判规则为碳排放权让与担保提供了规范框架,并使日益金融化的碳排放权担保融资可以更有效地完成对债权人的变价受偿,软化传统的流押流质禁止条款,基于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简化交易程序,实现内外有别的规范效力。然而,碳排放权让与担保过程中既涉及到私法逻辑下的经济利益,也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正在审议中的《生态环境法典》与《民法典》各自代表的规范体系相互协调,公私法协同发力,保障碳排放权让与担保价值功能的法律实现。在双法典指引下,将来有必要在实际操作层面细化相关规则,推进政策法律化进程,逐步完善碳排放权统一登记、价值评估和担保清算等规范机制。
关键词:碳排放权;让与担保;规范构造;民法典;生态环境法典
【法史园地】
15.中国古代对外交往中的宾礼
作者:李栋(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际法学的“历史转向”不仅是海外破解国际法学“欧洲中心主义”的方向,而且受其影响,也是国际法学科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中国古代对外交往中的宾礼是这一议题展开和研究的典型代表。先秦时期出现的宾礼,不仅是中国历代承载“天下体系”的制度想象,而且真实存在于历代的制度设计之中,尤其以清代宾礼在藩部、属国和互市国及之外山海诸国的适用体现的最为明显。作为维系东亚儒家文化圈,甚至更大范围的制度设计,宾礼在客观上扮演了国际法的功能,有着不同于近代国际法的内涵与价值,是古代中国人关于世界制度和秩序的别样表达。
关键词:国际法学;宾礼;近代国际法
《法学评论》是由教育部主管、武汉大学主办、武汉大学法学院具体承办的综合性法学理论双月刊。《法学评论》属于我国重要的法学理论刊物,并在学术界具有重要影响力。《法学评论》是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湖北省优秀精品期刊。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范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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