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精准对接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申报需求,清晰梳理申报关键要点,以下将详细拆解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核心内容。华夏泰科深耕政企服务领域,深谙深圳产业创新政策导向,助力企业精准把握申报要求。提前明晰申报条件、备齐申报材料,是企业顺利推进项目申报、抢占创新发展政策红利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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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本条件专项条件两部分组成。
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二)项目实施单位成立运行三年以上,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以及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三)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数据,没有超出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四)项目实施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资助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六)资助项目的实施起止时间符合本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七)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费用的行为。
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项目,以及企业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除外;
(八)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专项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内设研发机构已认定为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且遵守和符合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有关规定;
(二)资助项目属于认定建设项目的,应已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年度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提出了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请;
(三)资助项目属于提升建设项目的,应已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年度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提出了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考核申请;须在获取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之日起满两个自然年度后提出,且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建设费用达到300万元以上;对提升建设的资助项目不设次数限制,但相邻两次申请资助项目的时间间隔须至少满一个自然年度,且资助项目已实施完毕。
二、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提供经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申请书首页申办状态应显示“已预审”);
(二)项目实施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已办理“三证合一”且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或符合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证照材料;
(三)资助项目实施年度至*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资助项目的立项报告、实施方案与验收报告;
(五)资助项目实际建设费用投入明细清单(系统上传Excel表格,纸质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具体票据、合同等佐证材料无需提交窗口受理,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1份,A4纸(特殊规定的除外)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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