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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公众号《校尉讲武堂》
西方法学有个非常反逻辑的地方,那就是格外强调保护罪犯的权益。
我们知道,法律是人类社会化的产物,是调节、规范社会关系的强制性规则,也是维护社会秩序最重要的防线。
而法律的源头,则是人类在构建社会的过程中伴生形成的道德体系。
所谓法律,其实就是制度化、规范化、强制性、普及性的道德标准,同时也是维护道德体系、社会秩序的底线与红线。
因此,法律与道德一脉相承,有什么样的道德体系,就会催生什么样的法律体系。
而道德又与文化一脉相承,有什么样的文化基因,就会形成什么样的道德体系。
也就是说,法律的内核,其实就是文化。这也是人类社会的普遍性规律,任何社会现象,最终都可以归结到文化层面。
校尉本来是写国际时事的,侧重宏观战略分析,可写着写着,现在却开始写文化,因为文化才是一切的源头。
如果说国家是一个孩子,文化就是孕育、培养这个孩子的原生家庭。分析国家战略、国家行为,自然离不开对文化的梳理、总结、归纳。
有点发散,回到正题。
中国人常说,法律不外乎人情。
这里的人情,指的并非请客送礼,而是芸芸众生基于文化背景所形成的朴素道德认知。
正因文化背景不同,当深受西方影响的法学专家、学者、教授、律师们纷纷引入西方法学理念,尤其是热衷于为罪犯辩护、为罪犯争取人权的时候,难免就会引发中国人本能的反感与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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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西方的法学理念,尤其是其中过分保护罪犯的内容,并不契合中国人的文化理念与道德感观。
作为普通中国人,我们也许搞不懂高深晦涩的法律术语、天花乱坠的司法理论,但我们知道,法律一定要符合绝大多数人最朴素、最本能、最直观的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否则就一定是法律出了问题。
而所有的法律问题,都绝非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会引发一系列的道德问题、伦理问题、社会问题、政治问题。
通常的立法原则,东西方大致是相通的,但西方法学格外强调对罪犯权益的保护,甚至不惜以牺牲受害者权益、普通人利益、社会秩序为代价,这种反逻辑、反直觉、反道德的法律概念,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是无论如何都接受不了的。
那么,为什么西方法学会格外强调对罪犯的保护,为什么中国人会本能地坚持除恶务尽、惩恶必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朴素道德观呢?
还是要从文化上找原因。
东方文化最大的源头,就是一以贯之的农耕文化。虽然在漫长的历史演化过程中,中华文明也吸收了周边少数民族甚至北方游牧民族的文化基因,但农耕文化始终是唯一的主基调。
农耕文化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校尉总结过的四性:建设性、内生性、开放性、包容性。
农耕农耕,对于农耕文明来说,有耕才有农、有农才有一切。而要开展正常的耕作,就需要建造房屋、长期定居、开垦农田、兴修水利、发明农具、掌握历法,所有这些,都只有通过建设才能实现。
为了抵抗异族入侵,农耕文明还要修建城池、发展军备,这同样离不开长期的大规模建设。
这就是农耕文明的建设性基因。
为了进行高水平的建设,又必须深入挖掘内部潜力。
这里的内部潜力,既包括针对个体的智力、劳动技巧开发,也包括针对群体的社会动员能力、组织能力提升。要做到这些,又必须不断地探索最好的教育制度、道德体系与政治体制。
西汉著名的一汉抵五胡,不是说一个汉人的武力可以对抗五个匈奴,而是汉人士兵背后有强大的国家、成熟的制度作为支撑,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汉朝军队,作战能力相当于匈奴的五倍。
时势造英雄、国力造英雄、文化造英雄,在与北方游牧民族的生存博弈中,卫青、霍去病、李世民、李靖等英雄的个人功业,建立在中华文明遥遥领先的综合国力之上,包括他们个人的智力水平与军事素养,同样离不开中华文明大熔炉的熔炼。
所谓水涨船高,中华文明几千年的领先,不是来自于向外掠夺,而是来自于不断地内部挖潜、不断地搞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通过大搞建设不断提升科技水平、智力水平、政治水平、军事水平。
这就是农耕文明的内生性基因,不管是老祖宗说的“充乎内而发乎外者也”,还是老人家说的“自己动手丰衣足食”,阐述的都是这个最基本的道理。
这个道理,也适用于工业时代——工业就相当于古代的农业,也是拉动内需、促进内生的源动力。
反过来说,古代的农业,就相当于现代的工业,最好的农业文明,其实就是人类历史上最好的工业文明,这就是中国领先人类文明几千年的内在逻辑。参见《中国为何能成为工业化的巅峰,最好的农业文明就是最好的工业文明》
至于开放性与包容性,同样与农耕文明息息相关,因为农耕文明的内生性基因,促使我们形成了通过向内挖潜以提高抵抗自然灾害、利用自然资源能力的行为习惯。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对自然的认识逐渐提高,不再将自然现象归结于虚无缥缈的神明,而是用客观存在的天、取代了臆想中的神,这也就是所谓的神天分离。
因为神解决不了先民在耕种过程中遇到的季节变化、自然灾害,但对天象、气候、水文、地理的观察与总结,却可以帮助先民制定历法、指导耕种、兴修水利、对抗灾害。
代表自然规律的天,取代代表原始宗教的神,才是农耕文化赋予中华文明最大的恩赐。
神天分离,以及后来的巫史分离、神政分离,乃是中华文明区别于其他一切宗教文明的三大岔路口,这也是中华文明最重要的唯一性之一,因为在中华文明圈之外,几乎都是宗教文明。
遗憾的是,这三次分离,都发生于信史时代之前,巫史分离、神政分离还能从史料中找到一些蛛丝马迹,神天分离却只是一个基于文明发展基本规律与东西方文明比较的合理推测。
关于神天分离、巫史分离、神政分离的具体分析,参见《也谈西方伪史论:文明发展的逻辑是什么》
有了神天分离,中华先民才能摆脱愚昧的原始宗教,才会敬鬼神而远之,才能发明天人合一、自力更生、万事求诸于己而非求诸于人的生存哲学,相比之下,直到今天,上帝创世、神爱世人、万事求诸于一边抢劫一边祈求上帝原谅,依然是西方文明最基本的生存哲学。
相比宗教文明,农耕文明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对自然环境的适度改造,崇拜的是开启民智提供知识的师长、筚路蓝缕改造自然的祖先。
因此,我们敬天法地、供奉祖先、尊师重道,却从不盲目地崇拜不知所谓的神明。
中国传统的天地君亲师牌位,天地代表的是自然环境,君代表的是社会秩序,亲代表的是建立在历代先祖建设成果之上的父母养育之恩,师代表的是知识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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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尉一直说,宗教并非唯一的信仰,相反,跟中国人对天地的敬畏、对祖先的崇拜、对师长的尊重比起来,宗教是极其落后的信仰方式。
为什么中国会成为人类历史上唯一绵延至今的古文明,因为早在信史时代之前,我们就完成了对宗教的世俗化改造,建立了领先于全人类几千年的信仰体系。
为什么中国能够建立领先于全人类几千年的信仰体系,因为我们是唯一纯粹的农耕文明。
正因领先全人类数千年完成宗教世俗化改造,摆脱了宗教文化天然的封闭性与双标性,建立了更加客观、科学、道德的信仰体系,因此,中国也就成为了人类历史上最为开明大度的文明,这就是中华文明的开放性与包容性。
由于近代的落后,尤其是明、清时期皇权压制下的自我封闭,很多人都下意识地认为,相比外向型的西方文明,中华文明固步自封、因循守旧。
这种认知不能算错,但很不全面。
还是那句话,对比东西方文明,一定要放到千年以上的文明尺中,而不能截取片段,尤其是处于中华文明最低谷与西方文明唯一高潮的近代。
我们不能用摔倒的姚明,来跟偶尔跳起来的侏儒比身高。
从千年文明尺上看,除了明、清两朝,从先秦到宋元,在文明的开放性、包容性方面,彻底摆脱了宗教束缚的中华文明,遥遥领先于教廷统治之下的西方文明。
自春秋时期开始出现、在司马迁《史记》中得到确立的华夷一体史观,就是中华文明开放性、包容性最明显的例证。
从古至今,中华文明都坚持用文化基因而非生物基因界定文明传承,也即所谓的“夷狄入中国则中国之,中国入夷狄则夷狄之”——这种文明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不知领先了自带种族主义基因、道德双标体系的西方宗教文明多少倍。
这句话,直到今天也不过时,因为它深刻地揭示了香蕉人的行为模式,以及我们该如何处理与香蕉人的关系——中国入夷狄则夷狄之。
中国近现代趋向封闭,源自皇权不断强化之后的无情打压,而在中国之外,强势打压文明发展的,则是比皇权更加顽固落后的神权。
校尉一直说,相比中华文明,欧洲只是农耕地区,但算不上农耕文明。
因为在文明的幼年期,始终处于蒙昧状态的欧洲,根本就没有发展出成熟的农耕文化,相反,他们深受周边游牧文明、海盗文明、宗教文明的影响。
直到十六世纪,随着传教士把中国的农业科技带回去,欧洲农业才得到长足的发展,才能支撑起后面的文艺复兴与工业革命。
但到这个时期,欧洲的文明特性已经形成。
而欧洲的文明特性,正好与农耕文明的四性对立:源自海盗文明、游牧文明的侵略性、破坏性,与农耕文明的建设性、内生性对立;源自宗教文明的封闭性(也可以称为种族性)、双标性(也可以称为虚伪性),与农耕文明的开放性、包容性对立。
说到这里,继续强调一句,近现代历史尤其是明清时期,中国确实非常封闭,但西方列强也绝不开放。
不管是旧殖民时代的全球殖民,还是战后的全球化,西方国家唯一的目的,都是为了掠夺资源——他们所谓的开放,只是要求你对他开放,好比强盗要求你打开大门,他们所谓的外向性,只是侵略性、掠夺性的外衣。
关于这点,看看美国的政策变化就知道——弱则门罗主义、美洲是美国的美洲,强则门户开放、世界是美国的世界。
显然,西方文明的四性,不仅与中华文明核心理念是对立的,也与现代文明理念是对立的。
正因如此,通过文艺复兴、人权革命、普世价值等方式,西方文明进行了艰难的自我改造。但这种自我改造,并不能彻底剔除其潜伏在基因深处的劣根性。
文化基因中的侵略性与破坏性,决定了西方文明的道德标准偏低,犯罪的欲望强烈。
文化基因中的封闭性与双标性,决定了西方文明倾向于通过对外侵略、掠夺来解决自身的发展难题,同时非常善于利用宗教为自己的罪行找理由、找借口,安抚住自己本就不多的一点良心。
因此,一旦遇到发展瓶颈,不管是国家还是个体,西方的文化劣根性就会发作,就一定会向外转移矛盾、转嫁危机。
几百年的殖民战争、两次世界大战,就是西方文化的劣根性在国家层面发作,而伴随其间的黑奴贸易、种族灭绝与种族歧视,则是西方文化的劣根性同时在国家与个人身上发作。
包括今天懂王发起的万国关税战、绑架马杜罗、大规模退群等动作,依然是文明劣根性的集中爆发。
最后具体说说西方文化尤其是宗教对西方法学的影响。
宗教能够成立,必须拥有两大前提条件,一是神永远都是对的,二是人人先天有罪。
因为只有这样,从不犯错的神,才能永远凌驾于背负原罪的世人之上,神权才能保持稳定,神职人员才能利用神的名义操控人心。
彻底完成了宗教世俗化改造的古代中国,司法权由官方机构主导、宗族势力补充,前者的依据是国家立法,后者的依据是族人认可的社会道德,也即所谓的宗法,当宗族势力的道德裁决与官方的司法审判出现冲突时,官方审判高于宗法裁决。
始终处于神权统治之下的欧洲,司法权由教廷与封建领主共享,属于典型的二元结构,前者的依据是教法,后者的依据是国法,但论及对基层的控制与渗透,教廷往往要超过国王。
同样是基层治理能力薄弱的古代,摆脱了宗教影响的中国,是通过宗族势力维持基层秩序,始终屈服于神权之下的欧洲,则是通过教会势力维持基层秩序。
显然,建立在血缘关系、熟人社会基础上的宗族势力,其道德标准和客观程度,要比建立在上帝背书、神权社会基础上的宗教势力高得多。
简单说,宗法是要讲道德、讲感情的,国法是要讲规矩、讲流程的,但教法不用,因为神永远都是对的、神职人员也永远都是对的,因为神明之下人人有罪。
按照人类最朴素的道德观,既然人人有罪,那就必须人人惩罚,这显然是行不通的。
于是教廷发明了赎罪制度——不管犯了多么严重的罪行,只要向教廷购买赎罪券,就会得到上帝的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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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里的因果关系其实应该倒过来——正是为了更好地控制信众、更好地敛财,教廷才发明了赎罪制度,才发明了人人有罪的宗教理念。
这种宗教理念,后来渗透到西方司法体系,再被某些专家引入中国,也就变成了赵宏教授所谓的人均违法论。参见《怎样理解北大法学教授赵宏的人均违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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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文艺复兴之后,随着人权理念逐渐泛滥,西方的司法精英,便将赎罪制度应用到了司法体系,进而形成了对罪犯人权的格外关注。
诛心地分析,这里面有五重逻辑。
一是人人有罪的认知。
既然人人有罪,那么,抓到的罪犯都是倒霉蛋,在道德层面,抓到的罪犯并不比外面的守法公民肮脏,因此必须给罪犯法外施恩、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是自留后路。
在人人有罪的宗教理念熏陶下,西方人的道德标准普遍很低——反正生而有罪,那干嘛还要约束自己当守法公民。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司法精英只会把法律当成谋利的道具而非行为准则,知法犯法乃是必然。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司法精英需要重点保护罪犯的权益。
三是司法体系的赎罪券。
对于西方司法精英来说,不管是负责审案的法官,还是负责辩护的律师,法律的弹性越大、对罪犯越宽容,罪犯向他们购买赎罪券的动机越强烈。
四是名利双收。
西方有句谚语,狗咬人不算新闻,人咬狗才算。
同理,正常惩处罪犯无人关注,为罪大恶极的罪犯做无罪辩护、为十恶不赦的罪犯争取额外权益,却往往能够名利双收。比如著名的辛普森案。
五是西方普世价值滥觞之后形成的圣母婊文化。
这一条也是最重要的。
理由就是文章开头提到的,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形成,都离不开背后的文化背景。
西方的圣母婊文化,就是西方法学界能够无视普通人利益、无视公共安全,大胆为罪犯辩护、为罪犯争取权益的文化背景。
而西方源自宗教文化的双标性(虚伪性)文化基因,则是西方普世价值与圣母婊文化滥觞的文化背景。
结语:
众所皆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要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
同理,中国的法律,也要与中国的文化匹配。
我们不能用明朝的尚方宝剑来斩清朝的官,当然也不能用基于西方文化的西方法学,来指导中国的法律建设。
从清末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到新中国成立之前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再到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近现代艰苦卓绝而又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已经雄辩地证明,任何能够在中国取得成功的经验,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那就是尊重中国的文化传统、融入中国的文化背景。
随着中国的崛起,随着中华文化的复兴,摆脱西方法学无聊的噱头,重构中国法学的四梁八柱,不仅时机已经成熟,而且时不我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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