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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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那么,破产人为另案第三人,诉讼是否由受理破产申请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某科技公司诉某汽车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当事人未起诉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也未对其提出诉讼请求,其仅列为本案第三人的,不属于破产案件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符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法院管辖的情形,应按一般原则确定管辖。
本案争议焦点是,破产案件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范围和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主要是指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民事诉讼。
本案中,某新能源公司系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但某科技公司并未起诉某新能源公司,也未对某新能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为查明案件事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追加某新能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故本案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
某科技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山东某汽车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关于“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原告某科技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本案诉讼标的额亦符合起诉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案应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处理破产人作为第三人的诉讼管辖问题,需把握三个关键要点:
其一,先明确破产人在诉讼中的第三人类型,区分是仅协助查明事实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主张独立权利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其二,判断诉讼实质是否关联破产财产或破产债权,这是决定是否适用集中管辖的核心标尺;
其三,留存完整证据,无论是主张无需移送的当事人,还是认为需集中管辖的破产管理人,都应准备好诉讼请求清单、第三人权利义务说明等材料,以佐证管辖主张。
周军律师提醒,此类纠纷涉及破产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的交叉,管辖规则的适用极易产生争议。若陷入相关法律困境,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破产法律师,结合案件细节和地方裁判实践制定应对策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和诉讼程序的顺畅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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