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借经营债,另一方不知情、未签字,就可以置身事外吗?离婚后才发现前任的经营欠款,需要共同偿还吗?
这则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5-16-2-103-005),给出了明确答案——不知情不等于免责,经营收益惠及家庭,即便一方未参与借款,仍需为夫妻共同债务“买单”。
一
Part.1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期间,陈某芬累计向何某琴转账1313.7万元,同期何某琴向陈某芬回转592.8万元,双方对账后确认,何某琴尚欠陈某芬借款800万元。
2014年2月,何某琴向陈某芬出具借款协议,明确借款用途为公司业务周转,约定月息17万元,以个人资产提供担保;2019年7月,何某琴再次出具借条,对该800万元债务予以确认,并拟定分期还款计划,但后续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因何某琴未按约定偿还借款,陈某芬以前述债务系被告何某琴与被告罗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何某琴、罗某归还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币种下同);2.何某琴、罗某支付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何某琴辩称:其与陈某芬是好朋友,2014年2月12日和2019年7月25日的借条都是补写的。其从1998年起一直做企业注册代理、税务记账等,赚的钱用来买房子、开公司了。其于2010年在杨浦区工商局注册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自己占股90%,系法定代表人,其母亲占股10%。2020年8月该公司注销。其与罗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6年6月11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一女。约2007、2008年后开始分室居住,2020年10月17日协议离婚。分室居住后自己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儿子生活,其与罗某所生的女儿2011年前往英国读书,期间生活费、学费大部分也都是她个人出的。平时其与罗某沟通很少,但是女儿出国的事罗某是知道的。
罗某辩称:其是杨浦区某局的公务员,每月工资单收入11000元左右,不包括奖金。其对何某琴所有债务的来源和去向都不清楚,借债总额、问谁借的、何某琴的账户往来情况,都不清楚。家里的开销都是AA制的。其女儿2011年前往英国读初中,一年学费和生活费在70万元左右;2015年开始在英国读高中,学费和生活费也是在70万元左右;2017年在伦敦读大学,一年学费和生活费在50万元左右;2019年其女儿回国。大部分费用都是何某琴出的,都是经商所得。
二
Part.2
法院判决
本案历经三级法院审理,判决结果两度反转,集中体现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实务难点,此类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亦较为常见:
1.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0)沪0110民初25343号民事判决:一、何某琴、罗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某芬借款800万元;二、何某琴、罗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芬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2.罗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沪02民终405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5343号民事判决;二、何某琴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某芬借款800万元;三、何某琴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芬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四、对陈某芬的一审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陈某芬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2)沪民申506号民事裁定:一、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2023)沪02民再2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4056号民事判决;二、维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5343号民事判决。
三
Part.3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何某琴尚欠陈某芬的800万元借款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罗某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案涉借款发生时,何某琴与罗某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借款协议及借条均由何某琴一人出具,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借款800万元,明显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根据相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何某琴很早就从事企业注册代理、税务记账等工作,赚的钱也用于买房子等家庭生活开支。何某琴向陈某芬所借款项虽用于赚取利差的经营投资,但其女儿在英国留学的大部分费用,依靠该经营收入。相应地,罗某并未举证证明其收入足以支持包括女儿留学、买房子等家庭大额开销,故可以认定何某琴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系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于本案事实、证据,法院依法认定,陈某芬的再审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原二审以陈某芬未能举证证明系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对陈某芬要求罗某共同还款的请求未予以支持,有所不当,应予纠正。原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四
Part.4
律师解读
1. 债务认定核心不在于“借款直接用途”,而在于“经营收益是否惠及家庭”
实务中,不少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非本人借款、借款未直接用于家庭开支”即可免责。但债务认定的关键并非借款直接流向,而是经营收益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本案中,何某琴所借800万元虽用于公司周转及利差赚取,但其一贯经营收益均用于家庭开支,既包括购置房产,也涵盖女儿在英国留学的巨额费用,而罗某的工资收入远不足以覆盖该等开支。据此可认定,何某琴的经营收益切实支撑了家庭生活,罗某作为家庭成员享受了经营收益带来的利益,即便其对案涉债务不知情、未签字,亦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司法实践中,“不知情”并非法定免责事由,只要当事人享受了经营收益对应的家庭福利,即需承担相应责任。
2. 口头“AA制”无法对抗外部债务,免责需具备书面证据支撑
罗某以“家庭开支AA制、对债务不知情”为由抗辩免责,未获法院支持,该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极为典型。口头约定的财产独立、AA制等内容,对外部债权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夫妻一方主张免除共同债务责任,需同时举证证明两项事实:一是自身未享受对方经营收益;二是双方存在明确的财产独立约定。前述事实均需以书面证据佐证,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财产独立协议、独自承担家庭开支的凭证等,且财产独立约定需有效告知债权人。罗某既无书面证据证明财产独立及家庭开支分担情况,亦无法举证说明女儿留学费用的自有资金来源,其抗辩主张自然不能成立。
五
Part.5
实操指引
建议债权人:向已婚经营者出借款项时,优先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从源头锁定共同债务性质。若仅能由一方签字,需同步留存债务人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的相关证据,如子女教育费用转账记录、家庭房产购置凭证等,为债务定性提供支撑。
建议夫妻双方:若一方从事经营、投资等风险较高的活动,另一方需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如需规避共同债务风险,应与对方签订书面财产独立协议,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的交易相对方及债权人,同时妥善留存自身独立承担家庭开支的证据。
需明确,仅以分房居住、对债务不知情为由主张免责,难以获得司法支持,只要经营收益惠及家庭,即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此类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
六
Part.6
结语
对每一对夫妻而言,经营婚姻的同时,更要守住风险底线。那些看似与自己无关的经营行为、那些口头约定的财产独立,在法律面前往往不堪一击。
唯有将约定落到书面、将证据留存到位,才能在未知风险来临时,为自己筑起一道防护墙。

家事无小事
ALL FAMILY MATTER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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