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市场监管
2025年,山西省市场监管系统深入推动“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引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知法懂法,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太原市万柏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火锅烧酒馆涉嫌经营掺假的食品案
2025年6月10日,太原市万柏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熟驴带皮肋扇、熟驴肉、熟驴筋进行监督抽检,其中熟驴肉、熟驴筋经检验未检出驴成分。2025年6月27日,我局工作人员对该单位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3月开业以来,从董某某处购进马肉三万余元;由高唐县承上食品厂购进驴肉及其制品9万余元。当事人将马肉与驴肉及其制品混合,并制成驴肉香锅、驴肉、驴肉火烧等多种菜品销售,至执法人员查获时,销售金额达65166.99元,当事人还将上述菜品与其他品类食品搭配,以套餐形式通过美团和抖音平台销售。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太原市万柏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二、怀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中医理疗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7月17日,怀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怀仁市人民法院移送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期间,销售性保健品“战狼”,经检测该产品西地那非、他达拉非项目不符合BJS201710要求。同时,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没有购进凭证和供货商资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鉴于其违法时间超三个月,且当事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4年2月26日被怀仁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其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怀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蜂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荷花蜂花粉、七彩蜂花粉案
2024年8月14日,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七彩蜂花粉配料包含荷花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花粉》(GB31636-2016)。当事人销售的荷花蜂花粉共计46瓶、货值金额4002.4元;七彩蜂花粉21瓶、货值金额1822.8元;货值金额共计5825.2元,违法所得4455.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忻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455.2元,罚款6000元。
四、和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熟食店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案
2025年5月21日,和顺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和顺县公安局移送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有牛肉(56.25kg),且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购货凭证及检疫合格证明。2025年5月20日下午,李某某以21元/斤的价格销售给当事人私自屠宰且未经检疫的牛肉57kg,共计2400元,微信支付2000元,现金支付400元,无购货凭证。57kg牛肉放置一晚上缩水后剩56.25kg,货值金额为2400元,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食品未进行销售,未造成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受损,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从轻处罚,没收涉案牛肉56.25kg,罚款24000元。
五、壶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蛋糕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5年4月16日,壶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监督检查时,发现有处于开封状态的着色剂(紫色)1瓶,已过期。经查,当事人在富田复配着色剂(紫色)过期后仍然使用该过期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蛋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长治壶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过期食品添加剂富田复配着色剂(紫色)1瓶,没收违法所得103元,罚款5000元。
六、阳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幼儿园未按规定落实食品留样记录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5年3月3日,阳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紫外线消毒记录、餐饮具消毒记录不规范、部分食品留样不足125g且未做好相关记录等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之规定。
2025年3月4日,阳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8日上午,执法人员对该幼儿园再次开展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仍存在未做好食品留样记录的问题,未在责改期内整改到位。阳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山西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
七、翼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翼城某火锅店经销的羊肉卷掺假掺杂案
2024年10月28日,翼城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必维信诺(山东)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羊肉卷进行检验,羊肉卷中检出羊源性成分和鸭源性成分。2024年12月11当事人申请复检,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测,羊肉卷中仍未检出羊源性成分和鸭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7日从临汾市尧都区某火锅店食材工厂店购进羔羊排卷1件25公斤,现场提供了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购进价每公斤52元,销售价每公斤15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800元,违法所得38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社会危害性小,至今未接到群众食用已销售羊肉卷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及不良反应。翼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山西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800元,罚款25000元。同时将相关的违法线索,移交属地监管部门。
八、永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5年3月31日,永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永济市某食品批发店进行检查时,在该经营场所一不锈钢桶里发现泡有一块猪身中段,猪身表面未加盖《动物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该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该店负责人在经营采购过程中,未对检疫相关票据和猪肉的检疫盖章情况进行核对、查验,便接收入库,导致来源不明的猪肉流入该店,执法人员对涉案猪肉进行现场称重共计23.6千克,按照当事人当日店内标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25元/千克,现场涉案猪肉共计590元。因无法确认涉案猪肉的购进来源,故无法确认该涉案猪肉的购进数量和销售数量,因此该案货值金额为59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山西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山西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罚款5500元,并没收涉案的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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