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2015年就保全了被执行人的核心资产,到头来不仅被平均分配,对方明明还有多套门市房、厂房,和住宅,执法部门却宣称'无资产可供执行,把我们保全的财产先进行了平均分配,却在36天后又查封近500平房产--这样的操作让我们的胜诉判决成了空文。"近日,债权人李某华、战某忠向媒体实名反映,其与被执行人王某成的债权纠纷中,先保全资产被违规分配、回迁房权属“隐身”、执法部门裁定自相矛盾等问题,让两人的合法债权实现之路卡壳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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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李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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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先保全核心资产,却遭“平均分配”
据(2015)凤民初字第03529-1号民事裁定书显示:2015年10月19日,李某华、战某忠就与被告人王某成和凤城市金昊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向凤城市执法部门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王某成名下455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地号0650122044)及311.4平方米房屋,并提供了3万元现金及案外人房产作为担保。执法部门当日裁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上述资产子以查封。而根据(2015)凤民初字第03529号民事调解书,王某成、金昊公司需向两人偿还借款本金41万元、利息253345元,于2015年11月5日前执行完毕。但2017年2月7日,凤城市执法部门作出(2015)凤执字第01805号执行裁定书:以王某成“未履行义务""两次拍卖流拍"为由,将李某华、战某忠先保全的311.4平方米房屋和455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4人保全的共2357.80平方米房屋,以260.8万元的流拍价,平均分配给包括两人在内的 10名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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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天后查封新资产,裁定自相矛盾还现“双重获益”
让李某华战某忠无法接受的是:就在该分配裁定作出36天后,2017年3月16日,凤城市执法部门又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某成名下116.038平方米住宅及350平方米厂房(共计466平方米)。“一边说'无资产可供执行’,一边又查封近500平房产,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更让他们愤慨的是,同为债权人的杨某君,还出现了“双重获益"的情况:此前王某成用门市房抵顶杨某君的债务,但因为当时这个门市房办不了房产证,杨某君全额起诉王某成,执法部门调解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告王某成偿还杨某君借款本金。房屋抵顶没成功,该门市房仍属王某成资产;可杨某君不仅在本次平均分配中获得了相应份额,还实际占有该门市房并收取租金长达10年之久--而该门市房至今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实际权属仍属王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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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但证据指向属王某成
除了已被分配的资产,王某成还有一笔“隐身"的核心资产:其原有土地房屋被凤城市亿林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后,依据2011年8月18日的拆迁协议,开发商需补偿其13处共计2326.25平方米门市房,协议明确“开发商协助王某成销售”。
目前这些门市房中有5套未办理房产证,按法律规定应属原被拆迁人王某成,但房管局登记显示权属为亿林地产。对此,亿林地产向执法部门出具说明称“2014年已与王某成变更为货币补偿且付清款项",但该说法存在多重争议:开发商所述“回迁约定日期"为2011年12月12日,与李某华持有的2011年8月18日回迁协议日期不符;所谓”数百万元货币补偿款"已支付完毕不可信,请以银行流水佐证,且据李某华了解王某成是用3-4套门市房抵顶开发商的差价款是翰林府9号楼,与这5套房无关;2015年11月6日执法部门调解书显示,王某成曾用该批回迁房中的206.68平方米门市房抵顶给借款人,执法部门最终未将该房屋判给债权人一一这也佐证了“2014年货币补偿变更“存在瑕疵,案涉门市房仍属王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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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瑕疵叠出:保全裁定有复议期,分配裁定无上诉期
在程序层面,李某华还指出执法部门的多处疏漏:
1.2015年的保全裁定明确"不服可在5日内申请复议”,但2017年的分配执行裁定书未
注明15天上诉期,导致他后续发现王某成尚有资产时,已错过法定上诉期限:
2.依据《最高人民执法部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参与分配的前提是“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但王某成既有未办房产证的5套门市房,又有后续被查封的466平方米房产,根本不符合“无资产可供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核心诉求:纠正违规执行,维护合法债权
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李某华、战某忠明确提出四项核心诉求:
1.依法撤销凤城市执法部门(2015)凤执字第01805号执行裁定书,纠正将其先保全
资产平均分配的违规行为,重新对案涉资产进行合法处置:
2.要求执法部门对凤城市亿林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货币补偿已付清"情况说明进行实质核查,调取相关银行流水、资产抵顶协议等证据,确认5套未办房产证门市房的真实权属,将其纳入王某成可供执行资产范围:
3.依法核査杨某君“双重获益”的违规情形,追回其不当占有、超额分配的资产份额,
对执法部门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由于执法部门工作失误,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剥夺和损害,给债权人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这些损失要由谁来负责,请相关部门给出说明。
4.对执行程序中存在的“未注明上诉期"等程序瑕疵进行追责整改,规范执行行为,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媒体呼吁:以公开促公正,还原事实保障权益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针对本案存在的诸多争议,媒体特此呼吁:恳请凤城市执法部门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本案执行程序进行全面复查,公开核查过程与结果,针对裁定自相矛盾、程序瑕疵等问题作出明确回应,依法纠正违规执行行为:呼吁相关监管部门介入监督,督促凤城市亿林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真实、完整的补偿款支付凭证、资产抵顶协议等材料,还原回迁房权属的事实真相,杜绝虚假证明干扰司法执行:期待上级执法部门、检察机关关注本案,依法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推动案件得到公正处理,让胜诉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维护司法公信力与社会公平正义。目前,李某华、战某忠已委托律师提交申诉书,持续依法维权。截至发稿,媒体尚未收到凤城市人民执法部门及亿林地产的回应,事件进展将持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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