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背景与一审困境
我所代理债权人杨某,就其与甲公司及乙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杨某主张,其为两公司提供了多批次的加工服务,但两公司拖欠加工款共计37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仅认定了其中一笔有经办人签字的加工款6万余元,对于另外两笔合计30万余元的款项,以“证据不足”、“无法确认合同相对方”等理由未予支持,债权实现面临重大困难。
二、 办案策略与二审核心突破
面对一审不利局面,研判后认为,一审判决在对关键证据的采信、对合同相对方及两公司关系的认定上存在偏差。我们决定提起上诉,并围绕以下核心焦点制定二审策略:
锁定关键证据,厘清债权构成:针对其中一笔19万余元的关键债权,其核心证据是甲公司股东/高管王某通过微信向杨某发送的详细电子对账单。一审法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认定不足。我们在二审中重点论证:该对账单系双方业务负责人对历史账务的确认,内容清晰明确;发送者王某的身份特殊,其行为应视为公司行为,对两公司具有约束力。我们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该款项性质或已抵扣的模糊抗辩。
深入剖析公司关系,成功论证人格混同:为追究乙公司的连带责任,并强化甲公司的付款义务,我们系统梳理并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两公司构成人格混同:
人员混同:王某、张某等核心管理人员同时或先后在两家公司担任重要职务并处理业务;财务、技术等多名工作人员的社保缴纳记录在两公司间交叉、连续。
业务与经营混同:两公司注册地址相同,经营范围高度重合;乙公司虽与杨某签订有框架合作协议,但实际加工业务均由甲公司具体承接并定价。
财务与责任混同:证据显示两公司之间存在频繁且未经合理解释的资金往来;在另案纠纷中,曾出现以甲公司对杨某的欠款,直接抵扣李某对乙公司所负租金的情形。我们主张,这种财产与债务的任意混淆,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三、 案件结果(二审全面改判)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上诉意见及论证逻辑,作出终审判决,实现全面逆转:
撤销一审判决。
改判支持核心债权:判决甲公司向杨某支付加工款共计25万余元(即支持了一审未认定的主要款项),并计付相应利息。
认定人格混同,判决连带责任:本案最大突破——二审法院认定乙公司与甲公司“界限不清,人格混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判决乙公司对甲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极大增强了债权的可执行性。
诉讼费用重新分配:二审案件受理费大部分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四、 典型意义与启示
本案是一起通过二审程序精准运用法律规则,成功逆转局面的典型案例。其价值在于:
电子证据的有效运用:针对微信对账单等电子证据,通过论证发送者身份与行为性质,使其证明力获得法院充分采信。
人格混同认定的实战示范:本案判决详细阐述了从人员、业务、财务、住所等多维度综合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司法标准,为债权人追究关联公司连带责任提供了清晰的诉讼指引与成功范例。
诉讼策略的精准调整:在一审基础事实查明后,于二审阶段准确聚焦法律适用与公司关系定性等核心争议,通过严密论证实现翻盘。
本案的成功处理,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更通过司法判决明晰了关联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法律后果,对于处理类似复杂商事债权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详见(2024)浙04民终736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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