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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王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个人综合意外险,保障内容包括意外身故/伤残保额15万元。
2022年6月,王先生驾驶三轮摩托车与他车相撞,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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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以“王先生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绝赔付,并援引合同条款第七条,称无证驾驶期间身故属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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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委托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维权。开尔律师团队代理后指出:
保险公司虽在电子条款中列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免责”,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就该免责条款向王先生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及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对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仅以格式条款中存在相关字样为由拒赔,不符合法定免责生效要件,其拒赔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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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纳开尔律师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尽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王先生不发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向家属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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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精准把握保险人的法定义务边界,强调电子投保中保险公司仍须对免责条款履行实质说明义务。开尔律师以扎实证据规则运用,维护了投保家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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