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84,“借用”新农合医保报销的构成诈骗罪。
1、曾某某等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诈骗典型案例之二。
2、被告人曾某某,女,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
3、2014年8月22日,曾某某(妻子)在家中摔伤腰部,因其未购买医疗保险,遂与余某某(丈夫)商量冒用陈某某(亲戚)名义住院治疗,并使用陈某某的名义骗取新农合医疗保险的报销补偿款。陈某某在得知该情况之后,仍将自己的新农合医疗保险手续借给曾某某使用。经统计,曾某某在古蔺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用陈某某的名义报销骗取新农合医疗保险补偿款28000元。
4、古蔺县法院判决妻子曾某某诈骗罪1年6个月,缓刑2年,罚金30000元;判决丈夫余某某诈骗罪1年4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金30000元;判决亲戚陈某某诈骗罪1年,缓刑1年,罚金20000元。
5、司法观点,新农合医保是由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保。本案曾某某并未参保,没有参与筹资,在生病后却想通过欺诈、伪造手续、冒名使用的方式,骗取新农合医保的补偿款,侵占了新农合医保资产,也侵害了其他参保人的利益,构成诈骗罪,其他帮助曾某某的人员,构成合谋侵吞、骗取新农合医保资金的诈骗罪的帮助犯,同样也以诈骗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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