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适用一审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应向当事人退全额诉讼费的一半还是减半的一半?
案件受理费只能减半一次,应退全额的一半。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调解、撤诉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都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一个案件存在多种减半交纳诉讼费用的情形时,是否多次减半,对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并没有作出规定。以劳动争议案件为例,该类案件受理费现行规定为10元。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按现行规定,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则为5元,如调解结案或当事人撤诉,再减半交纳则为 2.5 元。此费用极低,与国家司法资源的付出不成比例,也不能发挥诉讼费用调节案件、惩罚违法(违约)者的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因此,为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维护人民法院正常诉讼秩序,制裁违法行为,发挥诉讼费用各项功能,《民诉法解释》对减半交纳诉讼费用的次数加以限制。因此,适用一审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撤诉,应向当事人退全额受理费的一半。
答疑:甘肃省高院立案一庭
来源:《甘肃审判》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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