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媒体博主“even3不知”发布视频,指控知名牙膏品牌高露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搬运了其2025年2月的原创内容。该博主称,高露洁官方旗舰店授权号——高露洁colgate口腔修护牙膏直播间号在视频中对其牙齿进行了美白调色处理,并疑似使用了变声技术,用于商业宣传。
![]()
针对此事,南都·湾财社记者致电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接线人员表示,目前对此事不太了解,但已记录并转达给相关部门,后续将会有专员进行答复,但截至发稿时仍未收到相关答复。
高露洁被指盗用视频、篡改原声画面并用于商业宣传
博主: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据该自媒体博主所述,高露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他此前发布的牙贴片治疗牙缝视频的部分内容进行剪辑并用于商业营销传播,同时还疑似用技术手段模拟个人声音、窜改个人说话内容,还对牙齿画面进行美白处理,用以暗示牙膏具备“关闭牙缝”“修补牙齿”的功效,“本人的视频内容与侵权视频中推广的牙膏毫无关联,这已经构成对本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也很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该博主发布的视频显示,高露洁此前曾发布过一则宣传视频。该视频使用了博主原创视频中的部分画面和声轨片段,并在其中宣称“知道有一种新的技术,它是高露洁新研发的技术”“牙质新生”“是牙齿的同源成分”等内容,而在该博主的原视频中并未提及相关字眼内容。
![]()
对于此次事件,该博主表示,高露洁已经涉嫌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肖像权、著作权等,并对其的形象、声誉及正常生活造成实际影响,要求高露洁立即停止相关侵权内容的传播和使用,并要求相关负责人就侵权事实、责任承担等事宜与其进行沟通协商。
而在该视频的评论区中,有网友表示“高露洁牙膏根本没有这个功能”“当初就是看到这个广告才买的高露洁牙膏,没想到是盗用的视频”等。
客服:暂不清楚情况
此前曾因“修复牙缝”宣传用语被投诉
针对此次事件,南都·湾财社记者于1月13日致电高露洁客服。客服人员表示对该情况不了解,建议记者自行联系高露洁总部。随后,记者多次致电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接线人员同样表示不了解详情,但表示已记录信息并转达相关部门,承诺后续将由专员答复。然而,截至发稿时,记者仍未收到高露洁方面的回复。 同时,记者也尝试采访博主“even3不知”,但截至发稿时同样未获回复。
与此同时,记者注意到,此次涉事的高露洁产品在相关社交平台上的成交量已超过18万支。 其宣传页面主推功效为“抗敏修复”,虽未直接引用博主视频中提到的“牙质新生”等概念,但宣称产品具有“3天口腔促活新生”的效果。该宣传语附有注释说明,意指“刷牙三天后,可促进口腔中唾液分泌型免疫球蛋白A含量的提升”。
![]()
而在该商品的最新用户评论中,部分消费者反映产品存在“过度宣传”“没有效果”,还有称“使用了3天也没有效果,虚假宣传”等。
此外,在黑猫投诉平台上,还有消费者于1月1日发布投诉称,“高露洁官方旗舰店买的牙膏,声称可以修复牙缝,但实际不能修复”,认为其发布的视频涉嫌虚假夸大。
![]()
牙膏功效宣传问题事件频发
相关规定要求牙膏备案人需对牙膏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类似于此次高露洁涉嫌虚假宣传情况的牙膏投诉和行政处罚,在近年来屡见不鲜。例如此前于2025年12月1日,牙膏品牌俊小白因为涉嫌对产品功效进行违规宣称,被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而另一个牙膏品牌BOP也于近期因为在直播间宣传问题被行政处罚。
针对牙膏行业宣传中频现的违规现象,监管部门正持续加大整治力度。 2021年1月1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将牙膏正式纳入化妆品监管范畴。 随后,为专门规范牙膏市场,《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3年12月1日发布,其中对牙膏产品的功效宣称提出了明确要求与规范。
其中,根据《办法》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国产牙膏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牙膏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家药监局备案。牙膏备案人应当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技术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指导原则等,按照备案管理部门发布的备案工作细化办事指南,通过备案平台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进行牙膏备案。备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程序,组织开展牙膏备案管理相关工作。
牙膏备案人对牙膏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并对产品备案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可追溯性负责。牙膏备案资料中的产品标签样稿等相关资料应当符合《条例》《办法》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牙膏备案人应当在进行牙膏备案的同时,通过备案平台上传并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仅宣称具有清洁功效的牙膏产品可免予上传并公布摘要。
此外,儿童牙膏可以宣称的功效类别仅限于清洁、防龋。儿童牙膏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儿童牙膏标志,儿童牙膏标志的图案应当符合《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标志的公告》(2021年第143号)要求,其中标志的文字部分由“儿童化妆品”替换为“儿童牙膏”。儿童牙膏还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在成人监护下使用”“不能食用”“谨防吞咽”等相关警示用语。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邱康正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