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人类从漫长又残酷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深深地感受到战争的血腥后,世界各国都逐渐表现出对“和平”一词更多渴望之情。古语有云“兴,百姓苦;亡,百姓苦”,前半句或许已经不太适合当今各国发展,但后半句用来总结战争带着百姓的危害必然恰当。当然,战争的打响后直面残酷的始终是前线的士兵,每次交战过后,战场上成千上万的尸体背后数万家庭破裂,无数人都在等着一个不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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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上了战场,每个士兵就会是敌军的眼中钉,肉中刺,一个不留神就会命丧于敌军之手。不过倒也有些士兵是个例外,纵使两军交战不是你死就是我亡,他们也不会在战场上成为被主动攻击的目标。哪怕他们身上没有武器装备,也可以在战场上穿梭,如若有人对其动了手,国际法是会找其要一个公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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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就是战场上的医疗兵,一群只关心士兵伤情,算是残酷战场上仅有的一份温存。不管是在后方的军队医院,还是奔走于前线的医疗兵,一般都不会随着携带武器,枪支弹药和他们没有直接关系。
当然,也可以说听诊器、包扎带、纱布等医疗用品就是他们的武器。只是他们的武器,是用来救死扶伤,是站在生命至上的道德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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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顾个人安危,陪着战士上前线的医疗工作者是伟大,他们也理应得到保护。不过这里的保护,只是存在于不会成为被主动攻击的对象,因为战场上枪林弹雨,四窜的流弹是不受人为控制的。所以他们是伟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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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往今来,医疗兵都是战场上必不可少的存在,这样才能尽可能挽救更多生命。不过尽管国际上有相关公约,对医护工作者给予保护,但确实在历史战争中也发生过医护人员被恶意杀害的事件,这是难免令人所有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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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日内瓦公约》,好像更多人都只知道它是为保护身处乱世,无力自保的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或许更多人还仅仅知晓它,是可以保障一方士兵被敌军抓获,成为战俘之后应有权益的公约。
殊不知它还规定了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在战争中处于中立地位,他们会不管伤病员国籍、立场如何,在他们眼中统统都是病人。同样,处于中立地位的医护人员,也应该受到公约保护,任何人都不该伤害在战场上,不顾自身安危救死扶伤的医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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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公约》被视为国际人道主义法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最早诞生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60年代。可以从1863年瑞典公民J.H杜南提议,建议成立伤兵救助国际委员会开始算起。该委员会也就是如今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1880年改为此名。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日内瓦公约》并非专指某一份公约,而是在逐渐完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这一体系的路上,所有相关国际公约的总称,各国均可以对此前的公约条例进行修改,也可以在原基础上进行补充。
这才有到了1949年时,日内瓦四公约已然诞生。而我国早在1949年8月12日时,就已经签署日内瓦四公约。到1952年7月份时,新中国政府也发表承认该签署,还针对其不足之处提出了4项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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