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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山东济南的王延东夫妇在经历707天羁押后,终于因“证据不足”获释。这起因拆迁补偿引发的刑事案件,不仅牵动公众神经,更成为司法实践中诈骗罪认定标准的典型样本。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主攻方向行政诉讼与刑事案件,本文将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切入,结合本案细节,解析为何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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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四要件”铁律:缺一不可的犯罪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四大核心要件:
主体要件:行为人须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本案中,王延东夫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体资格无争议。
主观要件:必须具有“直接故意+非法占有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仍积极追求这一结果。本案关键争议点在于:王延东是否主观上意图通过隐瞒违建历史“非法占有”补偿款?
客观要件: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且该行为与财产处分存在因果关系。需满足“欺诈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利”的完整链条。
客体要件: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若行为未实际侵害财产法益,则不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中,王延东夫妇获得的203.8万元补偿款远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但数额仅是入罪条件之一,还需结合主观故意、行为手段等综合判断。
本案为何不构成诈骗罪?三大关键点拆解
历史违建处罚的“执行终结”≠当前违法性王延东的砖厂曾因1205.41平方米违建于2012年被处罚,但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年裁定“执行程序终结”,原因系国土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腾空财物。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执行终结意味着该处罚的法律效力已终止。王延东此后未再收到违建整改通知,其基于行政机关的“沉默”形成合理信赖,认为建筑已合法化。这种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难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
拆迁补偿的“事实基础”未被虚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虚构或隐瞒对财产处分有决定性影响的事实。本案中:
砖厂2740平方米土地确属王延东实际使用,补偿协议基于土地使用权这一客观事实签订;
违建处罚执行终结后,该建筑在法律上已“洗白”,王延东未虚构土地权属或建筑合法性;
拆迁部门在测量时未发现跨区问题,属于自身工作疏漏,与王延东的申报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3. 补偿款的“退还”与“追缴”程序瑕疵王延东之子在父母被羁押后主动退还203.8万元,但该款项最终未进入司法账户,而是由街道办征地拆迁领导小组接收。根据《刑事诉讼法》,涉案财物应由公安机关、检察院依法扣押、冻结,街道办无权直接处置。这一程序瑕疵进一步削弱了“诈骗既遂”的认定逻辑。
司法启示:避免“以刑代民”的扩张倾向
本案折射出拆迁领域刑事干预的边界问题。实践中,部分地方为推进拆迁进度,倾向于将民事纠纷刑事化,但诈骗罪的认定必须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正如最高检指导案例所言:“对因历史遗留问题、行政程序瑕疵引发的补偿争议,应慎用刑事手段,避免冲击公民对行政行为的合理信赖。”
王延东夫妇虽获国家赔偿,但707天的羁押代价、老父亲抱憾离世、家庭濒临破碎,这些损失远非金钱可以弥补。此案警示我们:司法机关在办理涉民生案件时,必须坚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底线,让刑事制裁真正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非解决行政争议的工具。我是李肖峰律师,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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