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案情:K女士在S省T市X县开办了甲旅行社乙营业部(甲旅行社在S省Z市),并且申办了营业执照,并且刻制了“X县甲旅行社”的公章。在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期间,K女士发布不同的旅游线路,每条线路都以市场极低的价格实际招徕游客,与一百多人签订旅游合同,合同盖有“X县甲旅行社”公章(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无该实体企业),并且开具发票并盖“X县甲旅行社”的公章。在这个期间,也有部分游客分别向X县文旅局、X县公安局派出所举报、报案,K女士在处理过程中多采取退还“旅游团款”或者与报名旅游者开具欠条等方式应对举报、报案。后于2025年6月,有二十多名旅游者围住K女士的旅行社营业部店铺并且报警,公安接警后及时处理,并且X县文旅局在调查K女士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过程中存在合同诈骗等违反刑法的情形依法移送X县公安局,X县公安局依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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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关注点:
(1)K女士私自刻制“X县甲旅行社”是否会影响旅游者的判断。
(2)K女士私自刻制“X县甲旅行社”是否属于刑法中的私刻印章行为。
(3)如果合同诈骗不成立,是否违法属于其他违反刑法的行为。
探讨内容:
(1)K女士的行为是否属于合同诈骗。
(2)提出建议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该注重收集哪些证据。
(3)针对K女士退还部分“旅游团款”后,是否还属于合同诈骗存在进行辨析。
一、案情分析:K女士的行为是否属于合同诈骗?
根据提供的案情,K女士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但需结合具体要素进行深入分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的构成要件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欺骗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以下从案情关键点逐项分析:
(1)欺骗行为的存在:
K女士刻制并使用“X县甲旅行社”公章,但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无此实体企业,这表明她虚构了合同主体身份。旅游合同和发票均盖有此公章,直接误导游客相信其与正规旅行社签约。
以“市场极低的价格”招徕游客,可能低于成本价,这种价格策略常被视为诈骗诱饵,暗示无真实履行合同的意图,而是为了快速吸收资金。
综上,K女士的行为符合“虚构事实”的欺骗要素。
(2)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的核心。K女士在部分游客举报后退还团款或开具欠条,这可能被辩解为“事后补救”,但整体模式需综合判断:
时间跨度长(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涉及一百多名游客,金额可能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根据2022年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即可能立案)。
退款行为集中在举报、报案后,属于被动应对,而非主动履行合同。这暗示其初始意图可能是利用新游客资金支付旧游客退款,类似庞氏骗局,维持骗局延续。
极低价格招徕本身可能表明无盈利可能,从而强化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尽管有退款,但K女士的整体行为模式更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经营不善。
(3)数额和后果:
涉及一百多名游客,且最终导致二十多人围堵报警,说明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符合“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特征。
(4)初步结论:
K女士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但需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确认非法占有目的和具体数额。
二、针对三个关注点的分析
(1)K女士私自刻制“X县甲旅行社”是否会影响旅游者的判断?
是,严重影响旅游者的判断。
在旅游合同交易中,公章是合同主体合法性和信誉的核心象征。游客通常依靠公章判断旅行社的资质和真实性。K女士使用“X县甲旅行社”公章,使游客误认为其是甲旅行社(正规企业)在X县的分支机构,从而产生信任。
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无此实体,表明公章纯属虚构,游客基于此误解才签订合同并支付款项。这直接影响了旅游者的缔约决定,属于合同诈骗中的关键欺骗手段。
(2)K女士私自刻制“X县甲旅行社”是否属于刑法中的私刻印章行为?
是,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2款)。
《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X县甲旅行社”并非真实存在的企业,K女士刻制该公章的行为属于“伪造企业印章”。即使甲旅行社真实存在,但“X县甲旅行社”未经授权刻制,也构成伪造。
该行为是合同诈骗的组成部分,可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常被择一重罪处罚(合同诈骗罪刑罚更重,可能以合同诈骗罪为主)。
(3)如果合同诈骗不成立,是否属于其他违反刑法的行为?
是,即使合同诈骗不成立,仍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主要基于以下可能性:
1.诈骗罪(《刑法》第266条):如果合同诈骗因证据不足(如非法占有目的不明确)不成立,但K女士的欺骗行为导致游客财产损失,可能构成普通诈骗罪。两罪区别在于合同诈骗强调“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但本案中旅游合同明显属于合同范畴,因此合同诈骗更贴合;若脱离合同语境,普通诈骗可作为备选。
2.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X县文旅局已指出K女士“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根据《旅游法》和《刑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尤其是涉及巨额资金或多次违法)。
3.伪造印章罪(《刑法》第280条):如上所述,私刻公章本身独立成罪,即使合同诈骗不成立,也可追究此罪。
4.其他可能:如涉嫌虚假广告(《刑法》第222条)或集资诈骗(如果资金流向类似非法集资),但需根据资金用途进一步判断。
综上,K女士的行为至少构成伪造印章罪,且其他罪名可作为备选。
三、建议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注重收集的证据
公安机关应以合同诈骗罪为侦查重点,同时兼顾其他罪名可能性,收集以下证据:
(1)主观方面证据(证明非法占有目的):
K女士的供述和辩解:重点询问其经营意图、资金用途、为何使用虚假公章、低价策略的原因、退款动机等。
资金流向证据:收集K女士银行账户流水、支付宝/微信支付记录,查明收取的团款是否用于个人消费、还债或高风险投资,而非旅游服务成本(如酒店、交通预订记录)。
经营状况证据:调取甲旅行社乙营业部的营业执照、纳税记录、成本核算资料,证明其低价是否低于成本,无盈利可能。
游客证言:询问游客关于K女士在签约时的承诺、服务提供情况、退款过程,印证其欺骗性。
(2)客观方面证据(证明欺骗行为和损失):
合同和发票原件:收集所有旅游合同、发票,重点验证“X县甲旅行社”公章的伪造性(与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记录比对)。
公章伪造证据:委托鉴定机构对公章进行真伪鉴定;收集K女士刻制公章的凭证(如刻章店记录或电子痕迹)。
价格和宣传证据:提取K女士发布的旅游线路广告、宣传材料,证明其“极低价格”属虚假或误导。
损失数额证据:统计游客支付的总金额、已退款金额、未退款金额,制作明细表,达到“数额较大”标准(2万元以上)。
(3)主体和情节证据:
主体资格证据:收集甲旅行社乙营业部的营业执照,但同时证明“X县甲旅行社”不存在(市场监管部门书面证明)。
举报和处理记录:从X县文旅局、派出所调取历史举报、报案记录及K女士的退款欠条等,证明其多次逃避责任的情节。
社会影响证据:收集2025年6月报警记录、现场照片、游客陈述,证明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
(4)其他罪名关联证据:
非法经营证据:从文旅局获取“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认定文件。
伪造印章独立证据:固定刻章过程证据(如证人证言、监控录像)。
四、总结
K女士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私刻公章是影响旅游者判断的关键欺骗手段,且本身构成伪造印章罪。公安机关应全面收集主观目的、资金流向、公章真伪等证据。如果合同诈骗因退款等因素难以认定,可转向非法经营罪或伪造印章罪侦查。建议优先以合同诈骗罪深入调查,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
申明:
(1)以上为模拟案情,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且以上仅为个人观点,仅可参考,不可作为任何依据。
(2)如果不同建议,可在下方留言、评论,将认真对待批评建议。
(3)下一期计划从旅游者能否刑事自诉,如果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进行模拟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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