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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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是集中清偿债务的法定途径,而瑕疵减资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是债权人维护权益的重要抓手。
那么,公司破产的,债权人还能诉请瑕疵减资股东补充赔偿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山东晨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新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明确;
公司减资时未依法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的,构成瑕疵减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对该瑕疵减资,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追收;在管理人已经提起诉讼进行追收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公司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在瑕疵减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本质是要求以被不当减损的公司财产向自己作个别清偿,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山东某融资租赁公司的起诉是否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影响到上海某置业公司的资产清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二》)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请的个别清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山东某融资租赁公司要求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房地产公司作为股东在违规减资范围内直接向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质上系要求以被不当减损的债务人信用财产进行个别清偿,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同时,第三人上海某置业公司的管理人已经就诉争减资事宜提起了诉讼。根据《破产法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现就本案山东某融资租赁公司主张的减资事宜,第三人上海某置业公司的管理人已经起诉向第三人上海某置业公司的出资人追收债务人财产。因此,山东某融资租赁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
实务中,债权人应先完成债权申报,锁定破产程序参与资格;再密切关注管理人的履职动态,核查其是否已对瑕疵减资股东启动追收;若发现管理人怠于履职,需及时通过债权人会议等法定渠道施压,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协助推进监督或代位追索程序。
周军律师提醒,此类案件涉及破产程序与股东责任的交叉适用,法律程序要求严格,建议遇到相关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精准把握维权路径,避免因程序错误错失权益保障机会。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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