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应当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司法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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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限缩是在执行层面保持宽严相济,区分暴力性非法集资和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集资活动。应当给市场主体一定的空间,对虽然存在某些不规范但方向向好的活动以一定的宽容。
为什么这么讲?
第一,严格的金融监管使市场主体在融资方式上受限严重。企业融资主要来源于信贷资金,但信贷资金的强风险控制,致使融资难度大。
第二,合法市场融资手段有限。私募、信托等方式不能有效满足中小型企业融资需求,无法弥补市场空白,不能激发经营活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虽然建立,但仍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第三,刑事手段已延伸并覆盖民商事纠纷。刑法是民法保障法,不能替代民法,更不能包含民法。
经营的基础在于资金,没有资金一切模式、想法和行动都不可能成行。资金之于企业就好比人之血液,最为重要。但就是这样一个常识问题,往往被忽略。
2014年,“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提出,随后跟进的是互联网金融,包括股权众筹、P2P平台等应运而生。由于市场特有的风险性,投资的不理性等问题,出现了大量非法集资案件。致使沉睡多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大量爆发。
其实早在1999年,朱镕基总理就提出加强非法集资监管和进行非法集资危害宣传,遏制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但时至今日,民众投资仍旧停留在固定回报、保本付息的层面。这是互联网金融推出后,发生不可预估的犯罪活动的根源,其实就是不法分子利用了民众的保本付息的心理,高息揽储,承诺高回报等才能获得民众的款项。
这种情况下,为了集资而集资的活动本身就是犯罪。其目的并非为了经营,而是为了自身便利而设立资金池,满足个人欲望。届时,集资规模竟然成为攀比的存在,忽略了集资的目的。
这种畸形的现象必然会导致更多的风险,投资更不理性。而且很多都是在虚构项目,或者项目不经论证就轻易上马,完全不计后果。而且出现了大量的借新还旧,承诺的回报率有的竟然达到300%(估计还有更高的)。这种疯狂的结局就是集资者身陷囹圄,投资者无法收回本金,甚至还可能欠下大量债务。
这种鱼龙混杂的局面致使本来想着干实业或者经营项目的想法也悄然改变。打击非法集资已成必然,即便是坚守初心合法经营的企业家也无法幸免。
时至今日,市场和投资者趋于理性,新发的非法集资案件较之前有非常大幅度的减少。但我说的重点不是这些,而是我们的办案机关的办案思维。
凡是与集资相关的都按照非法集资犯罪处理,从法律规定层面肯定能找到理由,但这种处理方式值得斟酌。在企业经营难以为继的情况下,是不是应当在融资上给予一些包容和理解。排除那些为了非法占有的集资诈骗行为,对有实际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企业家,不能说给予支持,最起码应当设身处地地给予理解,从宽处理。
我们遇到过以合伙名义经营被误认为非法集资的,也遇到过技术人员只是负责技术开发而入刑的,更遇到过为了一份工作而被追刑责的。一个刑事责任到一个企业头上就是灭顶之灾,到一个家庭身上不仅仅是倾其所有退赔,还可能影响两三代人的生活和命运。
非法集资系列案件给市场和民众以非常大的警示,相信很多人不再迷信高息、高回报,不再迷信保本付息,清楚投资就有风险,也能意识到没有哪个行业会有稳定的高利润率。
当理性能够占据上风,贪婪被遏制,我们就不必再为了稳定和制止群体事件而闹心了。对办案机关来讲,也不会带着这些压力办案,办案思维从刑转民也就顺理成章了。
我要说的是,办案不仅仅是办案,法律本身就有指引作用,办案机关应当首先转变思维,在民众逐渐理性的基础上能够积极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在着手办理案件时能够转变到民法优先、从宽从缓的办案思维。
(完)
——刘高锋律师
此为个人办案中的一点思考,欢迎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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