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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给一全资的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签订的无偿借款合同从2025年3月至2026年3月,请问我们这项无偿借款在2025年期间还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所以,贵公司该项借款横跨2025年和2026年不管是根据2026年之前的规定还是2026年以后的规定均无需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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