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教育局发布了一则关于乔某某丧失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公告。
![]()
公告内容显示,乔某某,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2025年7月7日被高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5年10月13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乔某某的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丧失。
来源:人民网江苏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