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师 李晶
有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只设了一名董事,那么原则上是由这名董事来主持股东会会议,当这名董事无法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时候,是不是需要授权他人代为主持呢?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的规定,该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条件,才可以只设一名董事。
我们假定该公司符合要求,则该名董事有权依法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职权,其中包括“召集股东会会议”。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的规定,该公司有可能没有设立监事会,而是设了一名监事,也有可能没有设监事。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因此,在这个公司中,有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主体依次应当为:(1)首先,由董事召集和主持;(2)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则由监事会或者监事召集和主持;(3)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或者没有设立监事会和监事,则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这是《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主体”这一事项的明确规定,对于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职权时,赋予了其他主体召集和主持的权利。另外,《公司法》中没有就此事项对公司章程赋予“另行规定”的权利。
所以,问题中的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这名董事,当其无法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时候,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次由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来主持股东会会议,不需要授权他人代为主持。
关于作者:李晶,9C资本力合伙人,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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