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一女子在香港涉持假汇款单!
要求提款160亿欧元!
涉嫌“行使虛假文书”被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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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潮新闻消息称:65岁内地女子在香港出示疑似虚假汇款单,要求提款160亿欧元,其涉嫌“行使虚假文书”被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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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香港持假汇款单要求提款160亿欧元。据南方都市报报道,1月8日中午,香港东区金钟道一家银行职员报案称,一名女子出示疑似虚假汇款单,要求提取160亿欧元,约合1300亿元人民币元巨款。警方迅速到场调查,当场拘捕该女子。9日,香港警方回应,涉案女子65岁,姓周,为内地人士,持港澳通行证来港,因涉嫌行使虚假文书被拘捕并扣留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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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你真是穷疯了吧,怎么可能想出这么一个办法,拿着一张假的汇款单,要求提款那么多钱,160亿欧元啊!什么概念,约合1300亿人民币,这么庞大的数字,有个网友经典回复表示:估计这个银行机构都没有那么多钱!对啊,是不是在开玩笑,还是这个65岁的大姐被人骗了,都不知道这个数字大到什么程度!这个举动,在香港可不是小事,很可能已经踩到了“行使虚假文书”这条法律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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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你明知道某份文件是假的、是伪造的,还故意拿去用,目的是要么想坑别人,要么想给自己捞点不该得的好处,那在香港,这就算犯法了。就好比你拿着张假发票去单位报销,或者用一份伪造的合同去骗人,性质是类似的。
不过,如果这件事是发生在内地,那法律的“说法”就不太一样了。内地法律里,并没有一个名字一模一样的“行使虚假文书罪”。比较接近的罪名,是《刑法》第280条里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这个罪名,主要打击的是“造假”这个动作本身——比如你去伪造、变造一个政府公章,或者去买卖假的政府文件。至于只是拿着别人造好的假文件去用,而没有参与前面的“造假”,在内地的法律实践中,一般不会直接按这条来定罪,但可能会根据具体情节,用别的罪名比如“诈骗罪”来处理。
所以你看,这里就有个挺明显的区别:
香港的法律,比较关注“用”这个环节。不管假文件是不是你做的,只要你明明知道是假的,还拿去用了,就可能要担责。这像是“管住下游”。
而内地的法律,对这类行为,目前的重点更多地放在“造”和“卖”这些“上游”环节,也就是从源头上去打击。当然,如果“用”假文件造成了严重后果,比如骗了钱,那自然也会用其他法律来追究,只是思路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最重要的一点是,这件事发生地在香港,那毫无疑问,一切处理都会依据香港现行的法律规定来办。法律上有个基本原则叫“属地管辖”,简单理解就是“在哪儿发生的事,就主要用哪儿的法律来判”。
说到底,无论是在香港还是在内地,用假文件去谋取利益,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只是具体依据的条文和定罪的逻辑会有些差异。这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涉及重要凭证、的时候,一定要谨慎核实,别因为一时糊涂或心存侥幸,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都65岁了,依然被不法分子利用,好危险,拿着一张假的汇款单,莫名其妙要求银行取款160亿欧元,这是不是觉得天上掉馅饼了,也正如有些网友开玩笑说估计香港银行都没有那么多钱,再说即使有老奶奶怎么能拿得动!她是想做空香港银行!尽管是网友的玩笑话,但是却非常精准的讽刺了某些不法分子利用老人薄弱的法律意识犯罪的荒谬行为!这也反映出老年人群体成为不法分子的犯罪的工具,最后这个65岁老奶奶成了替罪羊!汇款单也不是老奶奶一个人能做出来的,肯定有人做好了假的单子驱使老人去取款!希望香港警方能够查处背后始作俑者!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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