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旭军被开除党籍

日前,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原内务司法工委副主任吴旭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吴旭军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职工录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吴旭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吴旭军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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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旭军
吴旭军,男,汉族,1955年7月生,安徽桐城人,1970年12月参加工作,1974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曾任安徽省民政厅厅长、党组书记,省委政法委员会委员。 2025年7月,吴旭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安徽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人物履历
1970年12月,上海警备区一师通讯营机务员;
1975年06月,芜湖地区公路总站机械修配厂工人;
1976年12月,西安交通大学动力系进修班学生;
1978年01月,任芜湖地区公路总站政工干事;
1983年10月,任宣城行署交通局交管科办事员、副科长、科长;
1992年03月,任绩溪县政府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兼人大主任;
1998年07月,任宁国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
2002年02月,任亳州市委常委、谯城区委书记;
2006年04月,任宿州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7年02月,任宿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2010年11月,任安徽省民政厅厅长、党组书记,省委政法委委员;
2016年02月,任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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