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家陈书法回乡投资却身涉刑案,持续申诉16年后终获无罪判决。目前,陈书法已向汝南县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该法院现正与上级法院沟通汇报中。
据红星新闻报道,2005年,汝南县政府赴西安招商引资,力邀时任西安市东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东湖公司”)负责人的河南籍企业家陈书法回乡投资。双方先后签订多份协议,约定由东湖公司投资整治汝河生态环境工程并垫付拆迁费用,汝南县政府以380亩商住开发用地作为回报。东湖公司按约足额支付9500万元土地出让金后,项目开发顺利推进。
随后,陈书法与数家企业签订联营开发协议。这种联营开发使陈书法在2009年6月至12月被以涉嫌“逃税罪”名义刑事拘留,后因该罪名无法成立,当地又称其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进行二次羁押,累计被羁押8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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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书法代理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律师告诉“法度Law”,羁押期间,陈书法因精神压力过大身患重病,经开颅手术才保住性命。办案人员将术后虚弱的陈书法从看守所押至汝南县商务局办公室,强迫其签署放弃项目全部投资和收益的不平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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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明确要求东湖公司将资产“全部归县政府所有”,且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和司法诉讼。签订协议同日,陈书法收到了《取保候审决定书》和《释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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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汝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书法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直至2021年河南省司法教育整顿期间,陈书法的申诉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受理审查,后汝南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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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无罪判决已经生效,但正义尚未完全实现。”王维维律师称,“案发后东湖公司所有项目资产、土地权益被汝南县政府或其指定主体占有处分,公司档案、合同、财务账册等资料被办案机关强行带走至今未还。”
目前,陈书法已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他提出的国家赔偿和退还共计690余万元,包括,侵犯申请人人身自由赔偿金40894.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29万元及利息暂计105306.25元;退还东湖公司的契税款暂定360万元及利息(2009年7月—9月三张打白条暂定“契税款”360万元),利息暂计1327275元;退还西安市东湖发展有限公司汝南项目部2006年度—2008年度的财务账册。
王维维律师称,1月5日,汝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已与团队律师联系,近期将组织会议研讨。1月8日,汝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一位负责人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目前,已经就这起国家赔偿与当事人和律师沟通,其余不便更多透露。
该案中,陈书法提出的赔偿是否合理?在后续执行环节可能面临哪些法律层面的问题?
北青网法治研究院副秘书长、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景峰律师告诉“法度Law”,汝南县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已立案并启动沟通程序,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院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若逾期未决或陈书法对结果有异议,陈书法可在 3 个月内向驻马店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法院在作出决定前,应与陈书法及律师协商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协商一致的可签订赔偿协议,协商不成的需依法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此外,魏景峰表示,陈书法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出的国家赔偿和退还请求共计 690 余万元,就报道内容来看,陈书法提出的各项赔偿请求均有证据支撑,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此外,魏景峰表示,陈书法国家赔偿申请在后续执行环节可能面临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赔偿义务机关履职与强制执行权缺失的冲突问题。若汝南县法院对赔偿决定存在内部争议,可能存在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或作出决定后拖延履行的情况。即使案件移送汝南县法院执行局,执行局采取查封、划拨等措施时,面临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自身的特殊情形,法院能否对自身财政账户、办公经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
二是财政部门支付流程的合规性与效率问题。根据相关规定,部分财政部门仍沿用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垫付后申请核拨的旧模式,但现行财政实行转移支付制度,县级法院无独立垫付资金能力,可能导致赔偿费用支付卡壳。
三是财产返还类请求的执行特殊性问题。陈书法主张退还东湖公司 2006-2008 年度财务账册,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属于“能够返还财产的应予以返还”,但执行中可能面临账册灭失或损毁的赔偿标准缺失。而且,法院可能主张账册已随案移送其他部门,如检察机关而消极履行。
四是追偿程序的启动与责任追究的衔接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但实践中可能面临追偿标准不明确、追责与追偿脱节等问题。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郭学亮律师向“法度Law”表示,该案核心是搞清楚按照《国家赔偿法》有什么类型的赔偿、能赔多少钱、该找哪个部门赔,以及怎样拿到赔偿。根据新闻媒体报道来看,陈书法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出的“两项赔偿三项返还”的诉求,大部分具有法律依据。首先,赔偿主体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再审改判无罪,而且之前已经被关押过(原判刑罚已执行)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负责赔偿的机关就是当初作出有罪生效判决的汝南县人民法院。其次,陈书法提出的“两项赔偿”中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几乎是没有争议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每日赔偿金按决定赔偿时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由赔偿义务机关按官方标准核算。赔偿中有争议的应该是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上。因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错案致严重后果的,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由赔偿义务机关综合因素裁量”。该法对精神赔偿金的数额是没有明确标准的,因此会有相应争议。
郭学亮表示,另外的“三项返还”均是有相应法律依据的。其中,1、取保候审保证金及利息返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案件终结后应返还本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契税款”360万元及利息的退还,若系刑事程序中违法收取,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返还本金及利息;若属其他性质,需另行解决。3、财务账册的返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案件终结后应返还给财产权利人西安东湖发展有限公司。
郭学亮表示,若赔偿义务机关迟延履行或拒绝履行上述返还义务,权利人有权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郭学亮认为,本案再次彰显了国家赔偿制度作为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警示公权力应依法审慎行使,也为公民在遭遇公权力侵害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武器和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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