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翔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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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王传凯把张阿姨告上了法庭,向张阿姨索赔医疗费、修车费、误工费共计一万。他觉得自己有一张协商协议书就是证据在手,然后自己第二天也特地去医院夸大描述了伤情,拍了个片子,至于说误工费,因为自己没有真实误工,所以就用去年的当地平均工资进行了一个计算。
王传凯自以为自己的证据齐全,可是当开庭的时候,王传凯看到张阿姨提交的证据有事故认定书,有电瓶车修车单据,有聊天记录截图,有电话录音,甚至还对王传凯的诉求,进行了逐一的反驳,反驳的是有理有据,让王传凯在法庭上无从辩解。
站在原告席上的王传凯,只是一只在那强调自己修车费,可是当法官问他:“你这个表格里的修车项目,哪些是这次事故撞坏的?有定损报告吗?”
面对法官的质问,王传凯只能摇摇头的说道:“没有定损,因为我只有交强险,我是去附近车行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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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会去采纳当事人说什么,而是看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去结合证据判案,对于误工费,王传凯也拿不出自己真实被扣发工资的证明材料,只是含糊其辞的说:“我申请了工伤,但没被认可,所以也没扣发工资。”
法官看了看王传凯,问了问王传凯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王传凯说没了,张阿姨补充了自己的中度抑郁症的就诊证明,证明了自己因为王传凯这个事故和言行,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希望法官能够公平判决。
法官最后敲下法槌,对于王传凯的修车费、误工费,都依法驳回了诉求,因为就医是属于人身损害,法律以生命至上为原则,所以在考虑有事实就医情况,虽然检查结果王传凯没有任何伤势,但是法院还是按照60%的责任,判了被告张阿姨赔付100余元给王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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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逻辑其实很简单:《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不是”谁的责任大,就赔对方所有损失“的算术题,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碰撞的时候,法律优先保护的是”人“,哪怕张阿姨是主责,其人身伤害是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机动车一方的物的损失,在《道交法》76条规定,非机动车是不需要额外赔偿的,在责任划分下,就已经惩罚了非机动车一方的主要责任过错。也减轻了机动车一方赔偿非机动车一方的经济压力。
机动车是一种高速运输工具,有着优者危险原则,这种较高的运行风险,驾驶人就更应该负有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这是法律条款,也是一种正确的价值观,“生命的价值永远高于财产。“
几个月后,张阿姨路过那条自己出事故的马路,看见一辆电瓶车和轿车撞了,电瓶车车主坐在地上哀嚎着:“痛死我了“。轿车上走下来一位年轻的小伙子,很有礼貌的蹲下来询问:“您哪里不舒服,我给您打120,送您去医院。”
张阿姨想起自己的那次事故,想起王传凯执着的修车费,虚假的误工费,也想起了判决书里的话。原来“主责”不一定是全错,次责也未必就是对的。责任划分是交通规则的池子,可在法律心里,“人”永远是放在第一位的。
无论谁是主责,谁是次责,真正重要的,我觉得是我们是否能够把人的生命和价值放在第一位,法律的温度,它不仅仅是如何保护财产,更多的是它如何去保护弱势一方的尊严。不合理的诉求,法院从不会姑息。
文明社会的法治建设,它还需要大家明白这不是一个弱肉强食的古老社会,对于强者,更应该有自我约束的能力,多一些承担撞人的过错,以人为核心的基本道德。
每一天的车水马龙,总会有人和车的狭路相逢,但只要记得“生命比任何都要金贵”,那么很多争执,或许从一开始就不会发生了。
作者:龚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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