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区文明停车管理的通告
按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部署要求,为维护规范、有序、文明的停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县城区主次干道及背街小巷车辆乱停乱放行为进行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施划停车泊位以外的道路(含背街小巷)停放车辆。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上擅自设置停车设施、施划停车泊位或者私设地桩地锁、隔离护栏等硬性隔离设施。
三、严禁拆除、损毁、涂改管理部门设置的停车设施和施划标志标线。
四、严禁占用停车泊位堆放物品,改变停车功能或者变相占用停车泊位。
五、严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压线、未按车位箭头指示方向不规范停放车辆,车辆停放做到“停车进位,统一朝向”。
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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