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4)津0115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记载,经本院依法委托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刑事受害人杨伯拥的伤残等级予以鉴定,2014年11月21日,该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记载:被鉴定人杨伯拥的双手功能障碍程度构成六级伤残,其右腕关节功能障碍程度构成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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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伯拥说,我自2009年5月6日受到伤害,至2014年11月21日评残,共计误工1635天,加上残疾金以及我两个未成年女儿的抚养费,共计有300多万元的损失。但在我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并递交了由我村村委会出具的我无法正常工作,没有固定收入的生活困难证明,申请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时,却遭到了该院法官的屡次刁难,甚至因我交不起诉讼费而五次判我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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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47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缓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但不知为何在该院不仅不被执行,而且还在2023年4月23日至7月1日,对我交不起诉讼费的情况,竟分别作出按我撤诉处理的4322号、5413号、6173号、7034号和7561号5份民事裁定书,这不仅严重违背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违法治的人性化,也涉及了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实属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大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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