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7日,竹溪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发布《竹溪仁和医院未按规定实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案》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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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次发布的“(溪)卫(医)罚〔202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竹溪仁和医院于2024年12月27日接诊一位未成年患者何某某,为该患者诊断为早孕并开展清宫术治疗后未向竹溪县卫生健康局报告该事件,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此次事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
对此,竹溪县卫生健康局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给予竹溪仁和医院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实,类似的案例在2025年4月,绵阳市卫健委也通报了一例,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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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绵阳市卫生健康委接三台县公安局移交绵阳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违法线索。经调查核实,该卫生服务站医师左某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于2023年3月11日至2023年3月14日期间,擅自为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患者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并且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下,未按照规定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其行为构成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终止妊娠手术,以及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两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分别裁量后,给予医师左某警告、处以11000元罚款、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对该卫生服务站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罚。
对于,医务人员应引起重视,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都明确要求发现以上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法条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整理 | 目兮
编辑 | 目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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