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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6年,孙建国主张因系另案被执行人,无法办理房贷,遂与女儿孙雨晴口头约定:
由自己全额出资,以女儿名义贷款购买一号房屋(位于朝阳区),产权虽登记在女儿名下,但实际归自己所有。
此后,孙建国通过转账支付房款、税费,并长期向女儿账户打款用于还贷。房屋交付后,他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其中,承担水电物业等费用。
2021年9月,孙雨晴在未告知父亲的情况下,将一号房屋以480万元出售给郑浩然,并完成过户。
孙建国认为:
自己是实际出资人,房屋应归其所有;
买方郑浩然从未看房、未与自己沟通,交易价格明显偏低;
女儿与买方恶意串通,意图侵吞其房产。
遂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女儿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孙雨晴辩称:
房屋系自己用母亲遗产及积蓄购买,父亲转账仅为家庭往来;
因长期遭受父亲家暴,无力还贷才低价售房;
已如实告知买方房屋被父亲占用的事实。
郑浩然辩称:
自己是善意购房人,已尽合理审查义务;
购房前查验了产权证、贷款记录,并实地查看同户型房屋;
合同明确约定“房屋由出卖人父亲无权占有”,风险已披露;
原告并非合同当事人,无权主张合同无效。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孙建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即:即使存在出资事实,若未确权,亦不能阻止登记人合法处分房产。
三、法院说理要点
原告未能证明“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虽有转账和居住事实,但未经生效判决确认权属;
被告否认借名,称款项为赠与或家庭往来;
→ 权属争议未定,不能直接否定登记效力。
买方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恶意串通”
买方查验了不动产登记簿,确认孙雨晴为唯一权利人;
合同中明确披露房屋被占用事实,并约定由买方自行清退;
交易价格虽低于市场价,但因存在清退障碍,降价具有合理性;
→ 不符合《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无效情形。
原告非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合同效力原则上仅约束签约双方;
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须证明自身合法权益已受现实侵害且合同存在法定无效事由;
本案中,原告仅凭“可能享有债权”不足以推翻物权登记和交易安全。
交易已完成过户,买方已取得不动产权证
物权公示原则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若允许任意挑战已登记交易,将严重破坏市场秩序。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借名买房最大风险:登记人擅自处分!一旦过户给他人,追回难度极大;
仅有出资+居住≠所有权——必须通过诉讼提前确权,否则难以对抗善意买受人;
买方“未看房”不等于“非善意”:若已审查产权、知悉风险并接受,仍可构成善意取得;
低价≠恶意:存在清退困难、司法查封、急售等合理理由时,折扣交易合法有效;
维权要趁早:发现登记人欲出售房屋,应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而非事后主张合同无效。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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