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方案无外乎以下几种,基本上万变不离其宗:
一、企业升级一般纳税人或者企业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不同,同时要求供应商合规开票。
这条道路是最正的,也是最没有风险的。毕竟这个一点不投机取巧,完完全全合规纳税,但有一个前提,供应商配合得配合,供应商不配合那是一点办法没有。友情提醒,千万不要买发票,虚开虚抵是红线。
二、争取供应商的配合,采取代销模式或者佣金模式;如果供应商不配合就自己设立几个线下搭桥企业。
代销模式里供应商与电商签署商品代销合同,双方属于行纪关系,货物所有权不转移。零售商并未直接购入商品,商品交付时起,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主要由供应商承担,在这种模式里,在增值税发票流向上往往有两种:
1.零售商在实际售出时先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税额=实际销售额*税率,该税额属零售商的销项税额;当零售商向供应商提供代销商品销售清单,供应商核对无误后,需向零售商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零售商应缴纳的增值税为零。但零售商在向供应商收取一定比例的提成时,针对该笔收益应向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2.供应商应在发出商品时向零售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代销商品供货总额*税率,该税额属零售商的进项税额;在实际售出时,零售商应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税额=实际销售额*税率,该税额属零售商的销项税额,由此得出零售商的应纳税额。
但发现没有,这种模式本质还是需要落实到供应商开票这一条?供应商愿意吗?所以很多企业他会在供应商和电商中间建立搭桥企业,但是吧,嗯,你要做到不违规拆分挺难的,很多企业的过桥企业本质就是空壳企业,一查全部GG。然后增值税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均属于视同销售。
然后就是佣金模式:客户付款给店铺,店铺扣除佣金给供应商,供应商再开具发票给客户,店铺主要起到一个撮合的作用。然后其余的处理方案和代销模式一样,供应商不开发票的应对手段也是一样,自己线下搞合理拆分。但是问题你站在税务部门立场,用实质课税原则审视,你会不会觉得这玩意儿其实就是代销?进而这玩意儿本质是不是就是销售呢?所以无论是佣金模式也好,代销模式也罢,其实就是在玩文字游戏,更何况很多企业他本身也不想真的搞代销或者佣金,而是搞假代销或者假佣金来规避税务问题,很多供应商本身也不会配合开具发票……所以还是完犊子。
这套方案具备不具备可行性?具备。能不能干?没有不能干的事儿,就看你能不能承担风险。
三、传统的核定征收财政返还模式,也就是所谓的园区经济。
这一条可行,但是园区经济这玩意儿吧,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之下可能随时会取消,但不失为一个方案。这个倒是好做,一堆财税公司打广告,随便点进去就能帮着做。
四、更换市场主体,然后观望,看税务局和同行怎么搞。
现在一些平台为了应对新规,开了绿色通道,电商企业换市场主体特别容易,换完就等着了。其实每一项税务新规的出台,很多时候税务部门自己也不知道能推到什么地步,执行到什么深度,所以很多事情其实征纳双方都在慢慢磨合从而达成一个新的平衡。
个人看法,在现有的情境下,其实传统的不稳定的园区经济与更换市场主体然后观望是最好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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