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非标”电动车治理,折射出公共安全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深层张力。本文剖析了末端执法中消费者“无辜受责”的困境,指出根源在于源头监管与道路执法责任链条间的断裂。那么,破解之道,在于构建从生产源头到使用终端的闭环治理体系,强化监管联动与责任倒查,同时畅通消费者向违法厂家索赔的救济渠道。唯有让责任回归本源、让执法兼具温度,才能实现公共安全与个体公正的平衡,这既是法治精神的要义,也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
骑行“非标”电动车之困:执法目标与权利救济的错位与重塑
特约撰稿人 高山 万民 夙来
在城市的街头巷尾,绿色环保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亿万民众日常出行的代步工具。然而,一个日益凸显的矛盾正在上演:许多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正常骑行的电动车,突然被帽子交警判定为“非标车”而面临处罚。
执法者的一句话“车辆不合格”,往往让骑行者倍感困惑与不平:“车是厂家生产的,店是合法开的,票是正规开的,为何最后担责的是我们?”
这一普遍性的困境,不仅折射出基层执法中的现实难题,更深刻地揭示了当前监管体系中执法目标与消费者权利救济路径的复杂错位。
它迫使我们去追问:在治理“非标”车辆的过程中,如何既能有效维护公共安全这一公共利益,又能公正保障守法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性?
首先,我们需要客观审视交警执法的逻辑与边界。从法律赋权的角度看,公安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对道路上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查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是其法定职责所在。
这种“末端执法”具有直接性、现场性和效率性,旨在即时消除肉眼可辨的安全隐患,保障不特定多数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其执法对象直接指向“车辆的使用行为”,而非车辆的“生产资质”或“销售环节”。
因此,从行政法的视角看,交警对骑行者的查处行为本身,只要程序合规、认定准确,通常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公众的疑问“为什么不查厂家”,恰恰点出了不同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担: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是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而交管部门则聚焦于道路使用环节的通行安全监管。这种“铁轨式”的分段监管模式,在理想状态下应无缝衔接,但在现实中却常因信息不通、标准不一、行动不同步而导致责任链条在消费者处“断点”,让消费者承受了监管缝隙的代价。
其次,消费者的不平之感,源于其主观无过错与客观受处罚之间的强烈反差。绝大多数消费者并非专业人士,其信赖的是国家的产品准入制度(如CCC认证)、商家的店面招牌与开具的正式发票。他们以合理对价购买,主观上毫无购买、使用违规产品的故意。当因其信赖的“合格产品”被判定为“非标”而受罚时,会产生强烈的“无辜受惩”感和对公平的质疑。
这种情绪并非无理取闹,而是其合法合理信赖利益受损后的自然反应。它暴露出当前制度的一个关键短板:面向公众的产品流通许可与面向实际使用的道路通行许可之间,缺乏有效的风险阻隔和连带责任追溯机制。厂家和销售商得以将其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产品的风险与成本,通过交易行为外部化,最终由信息弱势的消费者和承担公共管理成本的执法部门来分担。
消费者成了问题产品流入市场的“最后一道过滤器”,这既不公平,也非治理的长效之计。
再者,破解这一困境,不能止于对执法必要性的辩护或对消费者同情的宣泄,而应构建一个权责清晰、前后衔接、救济畅通的闭环治理体系。这需要多方主体协同发力:
其一,强化源头监管与后端执法的信息联动与责任倒查。市场监管部门应动态更新并公开符合标准的产品目录,并与交管部门数据库实时共享。当交管部门查处大量同型号“非标”车时,信息应能自动触发对生产厂家和销售渠道的溯源调查与执法行动。同时,可探索建立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车辆行为的“首罚”或“重罚”机制,并明确其与消费者民事赔偿责任的连带关系,从经济动机上迫使企业将合规成本内化。
其二,优化对善意消费者的行政处罚与权利救济程序。在执法环节,对于能提供合法购车凭证、证明其属于善意购买的消费者,行政处罚应考虑其无主观过错的情节,在法定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强化教育指导。更重要的是,执法文书(如处罚决定书)应不仅是一张罚单,更应成为消费者向商家、厂家维权的“权利凭证”。处罚决定中关于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认定,应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降低消费者的举证难度。
其三,畅通并引导消费者行使民事求偿权。消费者应认识到,向交警缴纳罚款与向厂家索赔分属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两者并行不悖。正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所赋予的“假一赔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是消费者最有力的武器。消费者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应加强对这类案件的支持力度,通过典型判例的示范,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量消费者在信息、专业上的劣势,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只要消费者能证明购买了该产品且该产品被有权机关认定为不合格,即可初步推定经营者存在欺诈,除非经营者能反证其已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且产品符合其明示的标准。
我们再回到文章开头的场景,那位骑行者的困惑与后续设想的维权路径,正是一个公民在现行法框架下,从被动受罚到主动寻法的微观写照。
它说明,解决“非标”电动车之困,绝非简单的“该罚”或“不该罚”的二选一问题,而是一个需要精细校准的系统工程:执法应更有温度,监管应更靠前端,维权应更有渠道。
只有当法律体系能够有效识别并惩戒真正的责任源头(违规生产者),同时为善意受损的消费者提供便捷、有力的救济,才能打破“消费者买单”的困局,真正实现“查处一辆问题车,追溯一个责任链,规范一个行业域”的治理目标,让公共安全与个体权利在法治的轨道上和谐共生。这既是提升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内在要求,也是法治社会应有的公平与正义。
编辑 陈杰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