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灶间未配备灭火毯。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
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部分第二条第(1)款厨房工作人员进行加热、油炸等操作时不应离开岗位。排油烟罩应及时擦洗,排油烟管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厨房内应配备灭火毯、干粉灭火器等,并应放置在便于使用的明显部位。
二、输送酸、碱等强腐蚀性化学物料泵的填料函或机械密封周围未设置安全护罩。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 3012-2011)
第3.1.22条:腐蚀性介质、有毒性介质和高压管道的布置应避免由于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造成对人身和设备的损坏,易发生泄漏的部位不应布置在人行通道和机泵上方,否则应设安全防护。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 )
第2.4.3 条 : 输送酸、碱等强腐蚀性化学物料泵的填料函或机械密封周围,宜设置安全护罩。
三、仓库消防通道被阻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通用)
2.《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10.4条:仓储场所设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畅通,不应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仓储场所)
3.《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五十六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四、油泵机封泄漏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 号)(二)加强泄漏管理是预防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泄漏是引起化工企业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树立“泄漏就是事故”的理念,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泄漏,减少作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提升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电缆未进行防火封堵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第7.1.5条:电缆敷设的防火封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布线系统通过地板、墙壁、屋顶、天花板、隔墙等建筑构件时,其孔隙应按等同建筑构件耐火等级的规定封堵;
3电缆防火封堵的材料,应按耐火等级要求,采用防火胶泥、耐火隔板、填料阻火包或防火帽;
4电缆防火封堵的结构,应满足按等效工程条件下标准试验的耐火等级。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第5.2.3条:柜、台、箱相互间或与基础型钢间应用镀锌螺栓连接,且防松零件应齐全;当设计有防火要求时,柜、台、箱的进出口应做防火封堵,并应封堵严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2012)
第3.0.12条:安装调试完毕后,在电缆进出盘、柜的底部或顶部以及电缆管口处应进行防火封堵,封堵应严密。
六、移动使用的电源线破损。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
第5.2.2条: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为电源线,移动时,应防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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