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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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初衷是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守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但法律同时兼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满足特定条件的行为人,即便构成该罪,也可能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那么,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哪种情形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翁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明确:
对于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全额支付劳动报酬,获得被害方谅解的,法院可以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焦点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问题。
本案中,被告人翁某在广东省海丰县经营某美食城,经营期间拖欠工人洪某等3人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间的工资共计3.3万元。后翁某出具欠条,但一直不予支付。2021年3月18日,翁某以50万元价格出售名下房产一套。同月23日,海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翁某限期支付上述工资,翁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同年12月26日,翁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付清所欠劳动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2022年1月25日,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翁某提起公诉。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2022)粤1521刑初4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翁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为促使行为人尽早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六条第一款对在刑事立案前、提起公诉前、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能够适用的从宽处罚规则作了进一步区分。
本案中,被告人翁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翁某欠薪的数额、人数超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标准相对较少,其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人民法院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周军律师提醒,对于用人单位或个人,一旦出现欠薪情况,应积极与劳动者沟通协商,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及时履行义务;若已进入刑事程序,需在提起公诉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赔偿责任,争取从宽处理。若面临相关法律风险,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规范处理,避免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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