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25年12月24日),新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外公示成都市新都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调整方案(公示稿),具体信息如下:
按照《四川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川规委会办〔2025〕2号)关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的相关要求,为开展2025年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工作,同时落实2024年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我区于2025年10月启动了成都市新都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调整方案工作,目前已形成调整方案。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进一步提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现按程序将公示稿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25年12月24日至2026年1月23日,共30天。
本公示版本为公示稿,所有数据和内容以最终批复为准。
成都市新都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调整方案
(公示稿)
一、规划调整背景
(一)规划调整必要性
1. 落实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
新都区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 号)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川自然资发〔2024〕31 号)的相关要求,开展2025 年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工作,同时落实 2024 年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以上工作均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 号)中(“ 四)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的情形,并同步编制《成都市新都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调整方案》。
根据《四川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川规委会办〔2025〕2 号)中第五章第十三条情形(一)之规定,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未改变县级行政区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且涉及市县中心城区范围或中心城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变化的,向自然资源厅申请调整市县级总体规划,本次规划调整符合上述情形。2024 年新都区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成果经自然资源部审核后已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下发启用,将 2024 年调整成果一并纳入本次新都区县级总规调整。
2. 保障区级重大项目
2025 年 5 月新都区人民政府审议同意110MW/220MWh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投资协议书,申请将该项目纳入《新都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区级重大项目安排表。根据《四川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川规委会办〔2025〕2 号)中第五章第十五条情形(六)之规定,因优化规划重点项目安排表的,向自然资源厅申请更新市县级总体规划,本次规划调整符合上述情形,同步纳入调整方案。
(二)规划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修正);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2019 年 5 月);
4《.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 号);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成果数据汇交更新的函》(自然资办函〔2023〕2319 号);
6.《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川自然资发〔2024〕31 号);
7.《全国三区三线划定规则》(自然资办发〔2022〕47号);
8.《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国“三区三线”划定规则〉四川省操作细则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19 号);
9《.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3〕234 号);
10.《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工作指引〉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4〕87号);
11. 《四川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川规委会办〔2025〕2 号)。
(三)规划调整原则
坚守底线。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生态安全底线,不突破国家和省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等核心约束性指标,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三位一体”保护,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节约集约。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探索精明增长的土地利用方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促进城镇内涵式、集约型发展;优化国土空间布局、盘活存量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全域统筹。统筹安排各类保护开发空间要素,优化全域国土空间保护发展格局,强化全域全要素统一管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城乡融合发展片区为基础,促进城乡要素合理流动,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服务设施均等化。
程序规范。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调整方案批准后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完成数据更新和备案入库,确保规划成果的统一性和现势性。
二、规划调整内容
(一)全域规划调整
1.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
(1)2024 年新都区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
本次拟调入地块位于新都区石板滩街道、新都街道、斑竹园街道、新繁街道、军屯镇,面积25.7541 公顷。拟调出地块位于斑竹园街道,面积 25.7543 公顷。本次调整不涉及跨县(市)统筹优化调整。调入、调出用地规模分别占城镇开发边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 2.00%、2.00%。调入、调出用地规模分别占新都区城镇开发边界总规模的比例为0.20%、0.20%,符合局部优化规模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县级行政区城镇开发边界总规模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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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2024 年新都区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区域位置示意图
(2)2025 年新都区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
本次拟调入地块位于新都区新都街道、斑竹园街道、新繁街道、新繁街道,面积 15.1292 公顷。拟调出地块位于斑竹园街道,面积 15.1292 公顷。本次调整不涉及跨县(市)统筹优化调整。调入、调出用地规模分别占城镇开发边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 1.19%、1.19%。调入、调出用地规模分别占新都区城镇开发边界总规模的比例为 0.12%、0.12%,符合局部优化规模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县级行政区城镇开发边界总规模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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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2025 年新都区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区域位置示意图
(3)优化结果
优化后,新都区城镇开发边界规模为126.57 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 1.14 以内,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为126.50 平方公里,与批复的《新都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一致。
2.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调整
根据2025年和2024年新都区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结果,农田保护区减少 0.42 公顷(其中,2024 年调入区域2涉及占用原区级总规农田保护区 0.4167 公顷,2025 年拟调入区域6涉及占用原区级总规农田保护区 0.0013 公顷,以上两处调整均不涉及永农核实处置图斑占用),乡村发展区增加0.42 公顷,城镇发展区规模不变。
3.城乡体系调整
全域城乡体系保持不变(“1 个中心城区—4 个新市镇—120 个乡村社区),全域常住城镇人口规模保持165 万人不变。
4. 实施保障调整
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后,大纲单元、场镇规划单元、村庄规划单元边界和规模相应调整,主导功能和空间管控要求保持不变。
(二)中心城区规划调整
1.中心城区范围及建设用地规模调整
《成都市新都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划定中心城区总面积为 114.31 平方千米。调整后,中心城区总面积从 114.31 平方千米减少为113.96 平方千米(减少0.35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规模从87.91 平方千米减少为87.57平方千米(减少 0.34 平方千米),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从87.45平方千米减少为 87.11 平方千米(减少0.34 平方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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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 调整前后中心城区范围对比示意图
2.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调整
2024 年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后,调入工业发展区0.8231公顷、公用设施区 2.2092 公顷,调出功能待定区22.8490 公顷、居住生活区 7.3126 公顷。
3.用地布局调整
中心城区共涉及 4 处用地布局调整。为2025 年城镇开发边界优化中调入公用设施用地,2024 年城镇开发边界优化中调入的居住用地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2024年和2025 年城镇开发边界优化中调出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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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 调整前后中心城区用地布局对比示意图
(三)区级重点项目安排表更新
本次调整拟在重点项目安排表中增补110MW/220MWh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该项目与原区级总规中G5 绵阳至成都段高速公路扩容项目建设范围重叠,成都市交通运输局已同意核减 G5 绵阳至成都段高速公路面积。
三、结论和建议
调整方案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 号)规定的第四种情形、《四川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川规委会办〔2025〕2 号)规定的第十三条的第一种情形、第十五条的第六种情形,调整方案合理可行、程序合规,成果符合相关要求。
规划调整后,建议按照“定期体检、五年一评估”要求,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对规划调整后各项目标和指标落实情况、强制性内容执行情况、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及空间布局实施情况、重大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市、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总体规划调整更新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总体规划调整更新情况,接受监督。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获批后,在时限规定内向自然资源厅提交最终成果及其矢量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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