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方未依法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且拒绝复核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征地拆迁中,分户评估报告是确定补偿金额的核心依据,依法送达并保障复核权是征收方的法定职责。若征收方未送达报告或拒绝复核,不仅程序违法,更直接剥夺被征收人的异议权,据此作出的补偿决定将因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而面临被撤销的风险,被征收人可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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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违法的认定标准
未送达完整分户评估报告(仅送估价单、摘要等)、送达方式不合法(如未经签收的张贴、留置无见证等)、送达时间晚于补偿决定作出时间,均属程序违法。
送达需履行签收手续(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需见证、邮寄送达需回执),并告知复核、鉴定的权利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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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复核的违法性:
被征收人在收到报告10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评估机构须在10日内复核并书面答复,拒绝复核直接剥夺法定救济权。
复核是前置程序,未复核将导致后续补偿决定缺乏合法依据,法院可据此认定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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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的精准设计:
核心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确认未送达评估报告、拒绝复核的行为违法;责令依法送达报告并限期复核;依法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附加请求:若已造成损失(如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可一并主张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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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与证据清单:
被告举证:征收方需证明已依法送达、复核程序合法;举证不能则推定程序违法。
原告举证:提供未签收记录、邮寄回执、复核申请及送达凭证、沟通记录(短信、邮件、录音)等,证明未送达或被拒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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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申请复核、鉴定;征收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应当以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为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7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21条:被征收人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结果。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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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
案例:张某诉某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案
案情:征收方未向张某送达完整分户评估报告,仅张贴估价单,张某申请复核被拒后,区政府直接作出补偿决定。
诉讼策略:主张未送达报告剥夺异议权,拒绝复核程序违法,补偿决定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征收方程序违法,撤销补偿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并限期送达报告、受理复核。
裁判要点:分户评估报告是补偿决定的核心证据,未依法送达并保障复核权,补偿决定因程序违法、证据不足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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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要点:
证据固定
书面申请复核并留存送达凭证(EMS回执、公证送达)。
收集未签收记录、沟通录音、短信/邮件等,证明未送达或被拒复核。
调取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文件,锁定评估时点、程序瑕疵。
起诉时机与管辖
收到补偿决定6个月内起诉;未作出补偿决定的,可直接起诉未送达、拒绝复核的行政行为。
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涉及重大权益的,可由中级法院管辖。
诉讼请求优化
优先请求撤销补偿决定,同步确认程序违法。
若已造成损失,明确赔偿金额及计算依据(如过渡费、市场差价等)。
庭审攻防要点
质证:质疑被告送达、复核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如无签收、无复核记录)。
辩论:强调程序违法对实体权益的影响,主张补偿决定缺乏合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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