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初,国家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用于支持老旧电梯更新的政策发布后,通过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解决了一部分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住宅老旧电梯安全隐患。该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从电梯行业角度出发,通过政策背景、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优化建议等方面,分析和阐述该政策给电梯行业带来的相关变化和应对措施等。
本文篇幅较长,将以连载方式陆续刊发。
已刊发部分:
今天刊发第六部分:调整建议。
在近两年全国大范围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后,取得的成绩社会各界有目共睹,同时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要进行反思,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更好地发挥政策优势,引导国债更新改造老旧电梯健康发展。需要结合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持续这个利国利民的民生政策,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6.1 调整补贴定额和方式
(1) 定额补贴改为按电梯停靠层站的分段补贴,并确定最高补贴比例和金额上限。
国债更新老旧电梯的项目价格,一般由电梯设备和安装、旧梯拆除、土建施工等部分组成。电梯设备的价格与额定载荷(kg)、额定速度(m/s)、提升高度(m)、停靠层站(层/站/门)、控制方式(单台集选/两台并联/三台及以上群控)、轿厢和层门装潢(钢板喷涂/发纹不锈钢)等规格参数有直接关联,安装费也与上述参数和安装地点有直接关联。
以目前出厂电梯的实际质量为基础,在不区分产品规格和技术参数的情况下,每台都按照15万元的定额补贴方式,对12层以下的电梯价格仍有富裕,对18层至21层的电梯价格可基本满足,而对于30层左右的电梯价格而言又显得资金不足,致使国家资金不能充分发挥引导作用。
可以根据电梯层站进行分段补贴,并明确比例和最高限额,见表2。
表2 超长期特别国债更新老旧电梯分段补贴标准(建议)
电梯层站数
补贴最高比例
补贴最高限额
11层及以下
更新合同总额的70%
7万元
12层(含)—18层
更新合同总额的70%
11万元
18层及以上
更新合同总额的70%
15万元
(2) 减少补贴更新电梯台量,大幅增加改造和大修方式的补贴。
住建部《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中都明确提出可以对住宅老旧电梯进行更新、改造或大修,也可以对老旧住宅电梯或其部件实施更新或技术升级。
目前新电梯的产品与15-20年前出厂的产品相比,新电梯的整机配置和质量下降了很多,所以相关文件也提出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方式,既可以是整梯全部更新,也可以进行局部改造或大修,还可以对零部件实施更新或技术升级,再结合老旧电梯安全评估的结果,采用改造和大修与更新相结合方式,可以有效提升在用电梯的安全性能。
可以根据电梯改造和大修的方式,明确比例和最高限额,见表3。
表3 超长期特别国债改造和大修老旧电梯分段补贴标准(建议)
改造或大修
改造
大修
电梯层站数
补贴最高比例
补贴最高限额
补贴最高比例
补贴最高限额
11层及以下
改造合同总额的50%
3万元
大修合同总额的50%
1万元
12层(含)—18层
4万元
2万元
18层及以上
5万元
3万元
因此建议:明确国债支持老旧电梯更新项目总额的补贴固定比例或最高限额,同时大幅增加电梯改造和大修数量,虽然采用改造和大修分段补贴的方式,会增加实施过程中一小部分工作量,但却能够在有限的资金内去覆盖更多老旧住宅电梯,积极有效地扩大国债补贴惠及面和提升城市更新的效果。
6.2 积极推动改造和大修
(1) 15年以上老旧电梯数量逐年激增。
截至2026年底,全国投入运行15年及以上的在用电梯将达到201.06万台(仅以总局公布的2011年底在用电梯台量为依据,不考虑其他渠道和方式已经更新或停用、报废的台量),扣除超长期国债已经更新的16万台,仍有约185万台老旧电梯有待更新、改造或大修。
以此类推,截至2027年底,全国投入运行15年及以上的在用电梯将达到254.33万台(仅以总局公布的2012年底在用电梯台量为依据,不考虑其他渠道和方式已经更新或停用、报废的台量),比2026年增加44.27万台。假设2026年全年超长期国债补贴更新老旧电梯总量比2025年增加50%,届时会有接近210万台有待更新、改造或大修,而且该老旧电梯台量还会逐年大量激增。
在超长期国债用于老旧电梯项目资金总额有限的情况下,如果仅靠更新补贴,根本无法满足日益增加的15年以上老旧电梯台量。对在用电梯按照现行安全技术规范的局部改造和专项大修,反而是有利于提升老旧电梯安全性能和运行质量的有效措施。
(2) 进行局部改造或专项大修,可有效解决老旧电梯的安全隐患。
例如,在宝鸡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在全市推广在用乘客电梯加装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加装属重大修理行为,需由电梯制造厂家或依法授权具备电梯安装资质的许可单位进行设备安装,并办理告知手续,安装调试结束后,依规申报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市质检中心全力做好此项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检验工作。”
珠海市市场监管局正在进行试点推广的“封星”制动功能,是目前电梯领域一项有效的安全保护技术。其可在电梯制动器失效时,使电梯以较低速度运行,有效避免冲顶事故的发生,显著提升电梯安全性能。珠海市场监管局为此还特别制作了相关宣传资料,提出“单梯加装成本(尤其一体封星接触器方案)远低于事故赔偿——‘加装成本<1部电梯1年广告收益’,以小投入规避百万级风险”的指导意见。并且制订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要求,对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制造单位、电梯维保单位、检验机构和各区市场监管局分别明确了各方责任清单。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做好垂直电梯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加装工作的函》提出“目前仍有部分2004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在用垂直电梯尚未加装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省局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的2025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的名单,梳理出未纳入更新的且未加装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在用垂直电梯数量。”同时要求山东各市做好“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汲取相关电梯冲顶教训,及时加装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或者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政策,完成电梯更新。”
因此建议:采用局部改造或专项重大修理的方式,完全可以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政策,在无法全部更新的情况下,仅用较少的资金就有效解决大面积在用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
6.3 合理保留高质量部件
6.3.1 整机更新时可保留的部件和必须更换的部件
对于使用20年以上的电梯:特别是当时制造单位出厂配置较高的产品,建议尽量保留原有高质量部件,包含驱动主机(曳引机)、主机承重梁、机架、导轨及其支架、铸铁对重块、轿架和轿厢、层门门扇、层门地坎、层门门套、随行电缆等。
对于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建议更换原有的复合型对重块(水泥)、小于T89规格的轿厢导轨、实测厚度小于1.2mm的门扇、非金属材料反绳轮等零部件。
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相关工作指南》的要求,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中安装的相应施工内容实施,可以合理保留电梯的导轨、铸铁对重块、轿架、层门侧门框等具有较高质量和较长寿命的零部件。
对于“合理保留电梯的导轨、铸铁对重块、轿架、层门侧门框等具有较高质量和较长寿命的零部件”的情形,制造单位除提交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制造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安全性能见证资料,表明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对拟保留的导轨、轿架、层门侧门框(宽度不大于150mm)、铸铁对重块的安全性能进行了确认,并且满足安全要求,加盖整机制造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② 使用单位同意保留导轨、轿架、层门侧门框(宽度不大于150mm)、铸铁对重块的证明文件。
6.3.2 改造或大修时可保留的部件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中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相应施工内容实施。
特别是改造项目,完全可以保留原有在用电梯中更多的高质量部件,针对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内容进行局部改造。对于资金筹措困难的单位可以采用大修的方式,可以先解决综合评估中发现的重点安全隐患。
比如增加独立于制动器之外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永磁同步主机“封星”保护功能等,如果将有限的国债补贴资金用在缺少这些保护装置的老旧电梯上,则可以有效预防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10·18”较大电梯坠落事故、昆明“2·18”电梯冲顶致业主身亡事故和天津市河东区东润名邸小区“11·27”一般电梯挤压事故等类似事故的发生。
6.3.3 更新、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检验
对整机更新,制造单位应在更新合同中注明保留的部件清单,制造单位按照新梯出具整机质量证明文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按照新梯进行检验。
对改造或大修,改造或修理单位应在改造或大修合同中注明改造或大修项目的增加或者更换部件的清单,改造或修理单位按照改造或重大修理的内容出具改造或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按照改造或重大修理的内容和适用项目进行检验。
因此建议:更新改造前应对在用电梯进行全面的安全和性能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并结合电梯制造单位意见编制更新或改造方案。
6.4 明确产品执行标准
我国早期的第一机械工业部在1964年就以起重运输机械专业标准形式发布了《电梯技术条件》(ZQ21-62),对电梯零部件的质量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限速器的绳索直径应不小于7mm;金属封闭式厅门,应用厚度不小于1.4mm的薄钢板制成;曳引绳应不少于4根,其直径不得小于11mm。
虽然早期国家标准的内容有些简单且已被新国标替换,但是却从根本上杜绝了打着“降本增效”的旗号去偷工减料,起码保证了电梯基本安全性能。纵观现在的电梯产品,还有几家制造单位的产品能符合这份60多年前的国家标准呢?
目前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关于老旧电梯更新指南、指引类文件中,在更新合同模板中多数采用“电梯制造、安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要求,确保新装电梯能(一次性)通过监督检验”的含糊描述,特别是《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由原来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7588)转为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7588)之后,几乎所有的电梯制造单位都不再强制执行该国标,仅以通过《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为最低要求,这就导致了电梯技术水平和质量要求停留在最低安全保证限度。
因此建议:在更新合同中直接明确规定“电梯制造、安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TSG T7001-2023、GB/T 7588.1-2020和GB/T 7588.2-2020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确保新装电梯能(一次性)通过监督检验”,甚至还可以结合业主实际需求和属地监管部门规定,增加相应的行业团体标准或地方标准,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后期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
6.5 承诺电梯设计使用年限
电梯使用寿命的差异首先源于设计标准理念的不同,如果都以使用15年为限,电梯的质量品质不但无法提升,反而会越来越差。以商业住宅70年产权的期限计算,投入使用后业主至少要更新3-4次才能满足正常使用,这无论对政府还是对业主而言都是一大笔支出,反而造成了新的浪费和不必要的支出。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GS 08-2017)相关规定,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应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然而在填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中的“设计使用年限”一栏时,电梯设备总是以空白或“/”方式出现,这对占有全国特种设备总量50.27%且总台量为1153.24万台(截至2024年12月数据)的电梯而言,是一个非常大的遗憾。
尽管现行的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电梯的整机设计使用年限或使用寿命,但是各制造单位可以自行向客户承诺产品在一定条件下的设计使用年限,这对我国电梯行业整体提升品质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在中国质量(南京)大会“质量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暨电梯让城市生活更美好”的专题会议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机电工程署署长潘国英表示,目前香港拥有约75000台电梯,平均每100人拥有1台电梯,日均客流量高达2800万人次。75%的电梯运行超过15年,42%的电梯运行超过30年,更有1800台电梯已经运行超过60年,在国外使用年龄超过15年而且仍在正常运转的电梯更是数不胜数。
因此建议:电梯制造单位可以根据使用场所和业主需求,分别设定15年、20年、25年或30年等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也可以承诺总计运行次数(以先到者为基准),同时对应相应不同的产品价格,形成差异化的竞争。
未完待续……
作者:《中国电梯》“锐视角”工作室主编 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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