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24年2月2日,刘淑芬因“发现膀胱占位三年余”入住A医院治疗。此前,她曾因肾功能不全、中度贫血等病症在多家医院就诊,2023年12月还在B医院接受了双侧肾穿刺造瘘+TURBT活检术,但未明确检出癌细胞。A医院入院诊断为膀胱癌、肾功能不全、中度贫血等多种病症,随即展开中西医结合治疗。(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3月26日,A医院建议刘淑芬尽快至肿瘤医院行手术治疗,告知家属需患者亲自前往完善术前检查,准予其外出就医。3月27日,刘淑芬前往肿瘤医院检查后返回A医院病房,左侧肾盂造瘘管不慎脱出,伴有大量尿液渗出。医院于3月29日行肾盂造瘘管置入治疗,术中引流出约100ml脓性分泌物,但术后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抗感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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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刘淑芬病情急转直下,出现嗜睡、低血容量、感染加重等症状,4月3日转入ICU治疗。尽管医院采取了气管插管、升压、抗炎等一系列抢救措施,但刘淑芬最终因脓毒性休克、泌尿系感染等并发症,于5月23日临床死亡。
刘敏(刘淑芬的女儿)发现,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诸多疑点,病历记载混乱矛盾、关键病情变化未及时记录、已知过敏药物仍被使用、重要处置措施滞后……这些发现让刘敏坚信,母亲的离世并非完全源于自身疾病,医院的医疗过错同样难辞其咎。为此,刘敏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母亲讨回公道,并委托白佳冉律师代理此案。
难点与挑战:
1.医学专业性极强:案件涉及膀胱癌诊疗规范、肾功能不全处理、感染控制、围手术期管理等多个专业领域,需要律师具备相当的医学知识储备。
2.患者基础病情复杂:刘淑芬入院时已属恶性肿瘤终未期,伴有多种严重并发症,自身疾病进展本就是导致死亡的重要因素,如何准确区分自身疾病与医疗过错的责任比例成为关键。
3.证据材料繁杂:患者住院111天,产生数千页病历资料,包括病程记录、医嘱单、护理记录、检查报告、手术记录、抢救记录等,需要逐项梳理、比对、分析。
4.损害因果关系复杂:需要准确判断医院的具体过错行为(如造管脱出后处置不及时过敏药物使用、病历书写不规范等)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
5.损失认定争议大: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医方均以"与医疗过错无关"为由提出异议,需要律师提供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代理工作:抽丝剥茧,锁定过错
面对重重困难,白佳冉律师制定了 “梳理过错、补强证据、强化因果、争取合理比例” 的代理思路,开展了一系列细致扎实的工作:
(一)全面梳理病历,发现矛盾点
1.诊断依据不足:A医院在患者无明确病理学诊断的情况下,直接诊断为“膀胱癌”
2.风险告知缺失:患者外出检查时,医方未对带有重要引流管的风险进行充分告知
3.处置严重不当:造痰管脱出后,医方长达数日未记录病情变化,未及时进行相关检查治疗
4.违反过敏禁忌:在明知患者维生素C过敏的情况下,多次使用含维生素C药物
5.病历书写混乱:多处记录存在性别错误、诊断错误、时间矛盾等问题
(二)启动司法鉴定,强化因果关系证明
白律师协助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委托北京XX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医方过错进行专业评估。最终,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A医院在刘淑芬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刘淑芬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参与度为 16%-44%为宜。
(三)精确计算损失,合理确定诉求
针对 A 医院对证据的质疑,白佳冉律师一方面协助刘敏补充提交相关证据的佐证材料,如护工服务的实际履行凭证、网购物品与患者护理的关联性说明、交通费及住宿费与陪护就医的对应记录等;另一方面,从法律规定及案件实际情况出发,明确各项损失的合理性。主张A医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判决:过错担责,赔偿到位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刘淑芬因病至A医院就诊,A医院为刘淑芬进行了一系列治疗。2024年5月23日,刘淑芬因治疗无效,在A医院去世。经鉴定,A医院在刘淑芬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刘淑芬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参与度为 16%-44%。综合考虑A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程度和刘淑芬自身疾病情况,法院认定A医院对刘淑芬的损害后果承担 25%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北京A医院赔偿刘敏各项损失共计:
医疗费:145,909.69元 × 25% = 36,477.42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5,800元 × 25% = 1,450元
护理费:15,000元(酌定)× 25% = 3,750元
死亡赔偿金:924,640元 × 25% = 231,160元
丧葬费:70,566元 × 25% = 17,641.5元
交通费:1,000元(酌定)× 25% = 250元
住宿费:2,301.49元 × 25% = 575.37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全额支持)
以上各项合计:331,304.29元
每一个生命都值得被尊重,每一次诊疗都应当尽责。当不幸发生时,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白佳冉律师通过专业代理,帮助当事人厘清事实、明确责任,最终获得了公正判决。医疗维权不仅关乎个案公正,更是推动医疗质量提升、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力量。
恒略律师温馨提示:如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家属可先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建议在维权过程中委托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介入,借助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梳理案件事实、锁定过错证据、明确索赔金额,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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