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稻“南粳9108”品种权侵权行政执法案
2023年,江苏省泰兴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举报线索,确认江苏宝应县种粮大户卞某权、祁某新、泰兴市凤某生态农场、顺某家庭农场购买正规包装“南粳9108”,在泰兴市流转承包的土地上种植后留种用于再繁殖的行为侵犯了“南粳9108”植物新品种权。鉴于侵权种子未销售且未实际投入种植,案后侵权人积极认错悔过,主动购买正规来源的“南粳9108”种子用于补种,泰兴市农业农村局决定予以减轻处罚,没收自繁“南粳9108”稻种1.49万公斤,给予卞某权罚款7.5万元,祁某新罚款1万元,泰兴市凤某生态农场罚款1.2万元,泰兴市顺某家庭农场罚款1.2万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关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以自繁自用形式侵害品种权的典型案例,明确了流转承包土地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未经许可自留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进行大规模种植的,属于侵权行为。种子法规定的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的农民“自繁自用”行为适用的主体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个人,不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用的土地范围是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的土地,不包括通过各种流转方式获得经营权的土地。该案的处理有利于规范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种植经营行为,从源头上保护品种权人利益。
来源: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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