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贷款诈骗罪中的“其他金融机构”
——纪某成等合同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5-04-1-135-001 / 刑事 / 贷款诈骗罪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9.23 / (2022)京刑终6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11
裁判要旨
贷款诈骗罪中“其他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该罪中的“其他金融机构”。通过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
刑事 贷款诈骗罪 小额贷款公司 其他金融机构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纪某成收购了数十家在京东网站开设店铺的公司,通过李某朋(已判刑)等人组织门某云(已判刑)等人充当所收购公司的新法定代表人,并委托他人为上述公司过户提供代理服务。其间,纪某成与被告人林某强组织李某朋等人办理上述公司过户及对公银行账户变更,要求门某云等人同时办理手机电话卡及个人银行卡并统一上交纪某成,修改上述公司的京东店铺密码及京东钱包密码。在被告人纪某杰为上述公司的京东店铺组织刷单以虚增商品交易量后,纪某成等人在京东科技企业金融网站通过被收购的某科技有限公司等33家公司向重庆某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市金融办批准设立)申请贷款,并在获得大额借款授信后与重庆某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署合同,骗取重庆某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放的贷款人民币6600余万元(币种下同)。截至案发时,纪某成等人偿还部分款项,共造成重庆某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际损失3800余万元。纪某成、林某强、纪某杰于2021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1)京0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纪某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林某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纪某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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