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开的公开,该保护的保护,才能实现隐私保护与司法公开的平衡”
全国多地法院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司法文书,将案件审判员姓名隐去,近期引发关注。
据南方日报报道,记者查阅发现,在裁判文书网上约2万篇文书中,审判员姓名被隐名处理为“XXX”的形式,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身份也以同样的方式被一并隐去。这些隐去审判员姓名的文书,在时间上集中于2024年和2025年,地域分布较广。部分法院文书的案号也被模糊处理。北京金融法院的部分文书,案号甚至被进一步模糊为“(XXXX)京XX民终XX号”。
2024年开始,最高法在多个场合强调过隐名处理案件当事人信息的必要性,意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及企业合法权益。据此前报道,到2024年6月,裁判文书网的上网文书已全面施行隐名处理要求,自然人仅保留姓氏,企业则隐去字号和法定代表人信息。
拿着规则尺子一量,“匿名裁判”的操作便不攻自破——最高法未曾提及法官姓名和案号也需一并隐去。对此,多位法律人士表示,正常发布文书不会隐去审判组织成员的姓名,可能是上传文书的操作人员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所致。但这一小小“偏差”,却与司法公开背道而驰,其公信力、严肃性、权威性都将大打折扣。
裁判文书网设立的目的,是让公众能了解司法过程、监督司法公正。案号是案件的“身份证”,有了它才能精准检索,核实案件细节;法官信息公开,才能让审判责任可追溯、可监督、可参考。
“一隐了之”显然不可取。应进一步明确裁判文书隐名的边界,并及时检视和改正不合时宜的做法。拒绝“懒政式隐名”,懒政怠政心理亦需剔除。至于如何帮助法官减轻压力,避免其受到骚扰甚至网暴,还应推动立法和程序的完善,依法惩治恶意骚扰行为。
该公开的公开,该保护的保护,才能实现隐私保护与司法公开的平衡。判决书要能经得起审视和检验。
(黄河评论信箱:zghhp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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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任思凝
二审:王亚平
三审:王长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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