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断腿花费了5万元,保险公司称其骑的是“机动车”,因无证驾驶不进行赔偿。然而,当事人所骑的不过是街头常见的普通电动车,保险理赔的标准,究竟该如何界定?
每天都有数以万计的普通人骑着电动车去通勤、送货,穿梭于城市之间。却极少有人想到:你脚下的“代步器具”,说不定在发生意外后,冷不丁地就被冠上“机动车”的名号,让本以为能起保障作用的意外险,沦为一张“废纸”。
今天就借着小李的真实事例,剖析电动车事故理赔里极容易踏入的“车辆”陷阱。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早高峰时段,太阳缓缓升起将晨雾给驱散。外卖员小骑着电动车,在车流中来回地穿梭,只为尽快送完最后一单早餐。在一个十字路口转弯时,为避开行人,他与直行的小轿车轻轻地碰了一下。就这一碰,小李连人带车一起摔在了柏油马路上,小李感到左腿猛地传来一阵剧痛。
交警迅速抵达,勘查现场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小李与轿车司机承担同等责任。送医检查后,诊断为“左腿胫骨粉碎性骨折”,仅手术费就花了三万多。而且住院及后续康复等,总共支出五万余元。
小李记起半年前公司曾给外卖员统一投保了一年期人身意外伤害险。于是他赶忙让家人整理病历,以及医疗费票据、事故认定书等资料,接着便向保险公司递上了理赔申请。
他原以为很快就能拿到赔偿缓解压力,可等了15天,却收到了冷冰冰的《拒赔通知书》:“经核查您所驾驶的电动车最高时速55千米每小时、整车质量120千克,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电动摩托车)’,您没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符合合同‘无证驾驶机动车免责’条款所以不予赔付。”
小李多次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流,“我在购车的时候,商家称这是‘国标电动车’,根本就没有提及需要有驾照这件事!”
街上半数人骑的这类车,怎么就成了机动车?
可对方不是拿“鉴定报告”来搪塞,就是让他“自行查看合同免责条款”,终未能就争议焦点给出实质回应,沟通陷入僵局,维权进展甚微。
眼看着银行卡里,就剩那寥寥的几千块。医院需得支付后续的康复费用,同时还得去偿还房贷,小李居然一下子就陷入了经济与身体的双重困境。
何帆律师解析
小李面临的困境,表面上是“无证驾驶”实际上暗含着两个关键的争议:其一“超标电动车究竞是不是机动车”,其二“保险公司有没有事先把这个风险讲明白”。这两个问题,不单是小李维权的要点,还是众多电动车车主或许会碰到的理赔空白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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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如果保险公司要以“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拒绝赔偿,就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其一小李所驾驶的车辆,在法律层面上,确实被认定为机动车;其二在投保过程当中,保险公司必须清晰地向小李阐明,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驾驶这类车辆需要拥有相应的驾驶证。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当保险条款存在争议之处时,需得依照“通常理解”去阐释换而言之,也就是按照普通民众的认知来作出判定。
对于像小李这般的外卖员而言,市面多数电动车被商家称作“非机动车”。买车时没人会提醒“时速超25公里每小时、重量超55千克就算机动车”,而且也不会有人建议“先去做车辆鉴定再上路”。
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未将“机动车包含超标电动车”这一专业定义解释清楚,却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此作为拒绝赔付的理由,其实质就是“投保时随意承诺,理赔时推脱责任”。这显然违反法律对“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更关键的是,《保险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光得在合同里,用加粗、标红这类显眼的方式来提示,而且还得向投保人,清晰地阐释“何种情形算免责”,以及“哪些举动会引发免责”。并且竟然在这方面得如此细致地去做,确实得把该尽的义务好好地落实。
我让小李把他的保险合同找出来,翻到“责任免除”的部分仔细查看。
“无证驾驶机动车免责”的条款与别的文字呈相同字体,未加粗亦未标红,仅书写着“未取得有效驾驶证开机动车出意外,保险人不负责”关于“机动车包不包括超标电动车”半句未提;小李回忆,投保时公司统一收取身份证,无人向其展示合同全文,更无人提及“骑超标电动车得有驾照,否则不赔”。如此一来便表明,保险公司未尽到最基本的“提示说明义务”,此免责条款从法律角度而言无效,凭什么用以拒绝赔付。
我曾经在法院做员额法官,经手过十几起电动车事故理赔案件,深知法官断这类案子时,不仅只看“鉴定报告怎么写的”,而且还特会留意“投保人对车辆性质的认知合不合理” “保险公司有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在小李的案件中,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重要细节:保险公司自己单独做的鉴定报告,不能直接拿来当作拒绝赔付的理由。
尽管鉴定表明小李的电动车超标,可这份鉴定是保险公司在出险后自行委托机构开展的,投保的时候既没让小李提供车辆信息,而且也没跟小李说明“超标会影响理赔”。
要是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明确说明,“只保合规非机动车,超标电动车得额外投保或者不承保”,这样小李说不定就选别的保险,要不就换辆合规的车;可现在出事了,才提及“超标这事”,这明显是在躲避自己的告知责任,违反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准则。
帮小李维权时,我着重做了两件事:其一收集证据,寻到小李买电动车时的销售单据,以及商家宣传页面,来证实“该车型在市面普遍当非机动车售卖,商家压根没提示要驾照”;其二出具法律看法,清晰地表明“免责条款未界定机动车范畴,且没尽提示说明义务,是无效条款;小李对车辆性质的认知契合普通人的常识,事故属于“合理意外之列”。
保险公司最终认可其理赔理据,与小李达成和解,赔付了4.5万元医疗费,解了他的燃眉之急。
这个案件给大家说明:买意外险时,要是经常骑电动车,得仔细问问“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是否需要驾照?”;要是碰到拒赔情况,先查查合同里对“机动车”的定义清不清楚,再看看保险公司有没有提前说这事。专业法律分析能帮你避开因为“车辆性质”说不清楚导致的误导,从而维护你该有的保障权益。
简单来说,电动车事故意外险理赔的核心,是“车辆性质界定,是否提前弄清楚”以及“免责条款,是否履行提示说明职责”;超标电动车若投保时,未被明确划作机动车,并且未提示需要驾照,保险公司不能以“无证驾驶”来拒赔。律师能够通过证据整合,与条款剖析,帮当事人打破拒赔的窘境。
类似案例
不过,并非所有“电动车无证驾驶”的案件保险公司都会败诉。我先前在判决文书网上看过一个案例,结果就跟小李那案子大不一样,这能帮助大家更清楚地划分“合理认知”与“明知故犯”的界限。
市民老王为了在周末外出郊游更加便捷,购买了一辆燃油摩托车。他明明知道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需要考取相应的驾驶证,但老王抱着侥幸心理认为“郊区不会有人检查”,所以一直没有去参加考证。
有一回骑车出行时,他由于没有留意路况,跟货车撞了,其结果便是右腿骨折。
申请意外保险理赔之时,保险公司以“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为由予以拒赔。
法院经审理发现,在老王的保险合同中,“机动车包含燃油摩托车”的条款以红色加粗字体单独列于“特别提示页”,投保时还让老王在该页签字确认“已阅读并理解无证驾驶燃油摩托车不赔”。老王也坦言“晓得得有驾照,就是嫌麻烦没去考”。最终法院还是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
两个案件的关键差别,就在于“车辆性质是否清晰”以及“投保人是否清楚知晓”。
小李的案子是“超标电动车,在投保时并未明确将其算作机动车,而小李对此并不知情”;老王的案子是“燃油摩托车,条款中明确将其算作机动车,老王明明知晓需要考取驾照,却“故意不去考取”。
并且这也说明,法律既会维护“因认知有偏差造成的无心失误”,但也不会姑息“明明知道还故意犯的侥幸心态”,重点就看保险公司有没有尽到责任,还有投保人存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结语
电动车已成为众多人群日常出行的必要工具,但其在事故后却可能成为理赔纠纷的源头。保险公司常以“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拒绝赔付,问题往往并非消费者存在主观违规,而在于保险公司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的条款隐晦地置于合同细节之中。既预设消费者难以察觉,又凭借其信息与专业优势,低估当事人的维权意愿与能力。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的事情,遭遇保险公司拒赔,自己还弄不清楚,所驾驶的车辆到底算不算机动车;明明手里握有事故证据,却不知道,该如何使用。别着急,何帆律师可以帮你分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脚;还会教你收集,诸如“车辆销售记录” “保时的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与此同时会陪你一起逐条梳理合同条款,找到有力的反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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