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旅游途中购买的名酒,经鉴定竟是假货!商家辩称自己也是“受害者”,不知情、不构成欺诈,更不认可“退一赔十”。那么,经营者未尽进货查验义务,销售假冒商品,到底该承担何种责任?下面就随小编一同了解一起案例。
案情回顾
消费者李某在旅游期间,于被告某烟酒行购买了两瓶52度某牌白酒,支付价款2190元。后李某怀疑酒品有假,遂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经该局委托,某牌酒厂鉴定人员出具辨认鉴定证明书,确认李某购买的两瓶某牌均为假冒产品。经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认定其存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李某一纸诉状将烟酒茶行告上法庭,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退一赔十”,一审法院认定:烟酒茶行未尽查验义务,即属知假售假,惩罚性赔偿不可推卸,支持李某主张的部分赔偿金额。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庭审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烟酒茶行按调解协议履行了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经营者须警醒:食品经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合法进货、索证索票”不仅是行政监管要求,更是法律上的“安全阀”。一旦失守,将面临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双罚”风险,得不偿失。
消费者要理性: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鼓励理性、善意的维权。任何消费行为都应在诚实信用原则下进行。
市场应净化:本案判决再次昭示,人民法院将坚决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用司法利剑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来源:昌吉州中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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