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历时十二年的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行政机关的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回复,责令行政机关在60日内对刘若巧(化名)的安置补偿请求依法作出处理。这起始于2011年农运会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因安置房源调整导致被征收人长期未能获得足额安置,在律师的代理下,通过二审程序实现了逆转胜诉。
2011年,河南南阳启动城市改造项目,刘若巧家所在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3年5月,当刘若巧在行政机关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工作人员指着规划图承诺“按签约顺序优先选房”。随后刘若巧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安置住房意向书》,约定了安置位置和面积。然而,这一等就是十年——期间安置方案多次调整,直到2023年安置房建成后,她才发现原先承诺的“优先选房权”已被网上分房方案取代,而剩余房源已无法满足其安置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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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若巧连忙向行政机关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但却只得到程序性的回复,并没有给出实际解决方案。随后,刘若巧先后进行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都没有得到理想的结果。了解到邻居们联系到律师寻求帮助,刘若巧也来到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奕露、张宜文受律所指派代理刘若巧进行上诉。
通过系统梳理案件,律师发现,本案虽然表面上是履行行政协议纠纷,但实质是行政机关未履行最终安置保障职责。律师团队收集了关键证据:包括2013年的征收公告、安置意向书原件、2023年分房方案等,特别是证明了行政机关调整选房顺序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事实。
庭审中,律师指出:安置意向书仅约定选房顺序而未明确具体房源,在协议无法履行时,行政机关负有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这一观点被二审法院采纳,判决书明确认定行政机关对安置补偿工作负有法定职责,其作出的回复未对申请事项进行实质性处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2025年12月18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行政机关的回复,责令行政机关在60日内对刘若巧的请求依法作出处理。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行政机关在城市更新中的“最终保障责任”。当刘若巧拿到胜诉判决时,她维权的不只是套房源,更是对行政机关诚信的期待。无论征收主体如何分工,市、县级行政机关都是补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这种对安置权益的保障,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也让每个被征收人相信,法律不会让居民的安居梦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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