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传统腐败行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表现形式更加复杂多样,通常发生在特定的“小圈子”内,往往夹杂了不同程度的市场交易因素,权力运行与利益输送之间的关系更加隐蔽。
这无疑加大了辨识及查办难度,给办案带来了新挑战。
从当前办案实践看,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查办主要面临着发现查处难、调查取证难、定性处理难、追赃挽损难等现实困境。
一、发现查处难
及时精准地发现问题是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前提条件。
经过持续不断地翻新变异和换代升级,与传统的腐败模式相比,新型腐败和隐形腐败的隐蔽性特征更强、市场化程度更高,通过常规手段往往难以识破,增加了发现查处的难度。
具体而言,在当前的新型腐败和隐形腐败中,一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与贪腐财产的相对分离,增大了通过资产状况异常来发现腐败违法犯罪问题的难度;
二是由于职权行为与利益输送相对分离,有的不法利益延迟输送,有的不法利益表现为市场交易,增大了通过赃款赃物流向来发现腐败违法犯罪问题的难度;
三是由于职权范围与请托事项相对分离,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逐渐增多,增大了通过权力运行轨迹来发现腐败违法犯罪问题的难度。
二、调查取证难
调查取证是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基础性工作。
与传统的腐败违法犯罪相比,新型腐败和隐形腐败行为的法律关系往往较为复杂,且涉及的环节多、人员多,这就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给调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具体而言,与传统腐败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相比,一要更加注重调查取证的广度,即必须全面查明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的各类企业、人员和项目,在海量信息中发现异常;
二要更加注重调查取证的深度,必须深挖市场交易等“合法行为”背后的权力因素,穿透式查明“正常”中的异常;
三要更加注重调查取证的速度,一旦掌握问题线索后,就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调查取证节奏,防止被审查调查对象再次以市场交易形式转移赃款赃物,影响行为定性和追赃挽损。
三、定性处理难
准确定性是依法高效惩治腐败违法犯罪行为的关键环节。
与传统的腐败违法犯罪相比,新型腐败和隐形腐败行为往往存在“代持代管、延迟兑付、他人职权和市场交易”等复杂内情,这就增加了定性处理的难度。
具体而言,与传统腐败违法犯罪的定性处理相比,对新型腐败和隐形腐败行为的定性处理通常会面临以下四个方面的难题:
一是如何将他人名下的财产准确地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所得;
二是如何将市场交易行为准确地认定为权钱交易行为;
三是如何将看似正常的依法履职行为准确地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法行为;
四是如何区分特定关系人在请托人公司中的受贿所得与合法的劳动薪酬。
四、追赃挽损难
追赃挽损是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重要环节。
与传统的腐败违法犯罪涉案财产的处置相比,新型腐败和隐形腐败的涉案财产往往存在财产持有隐匿化、关系复杂化等特点,极大地增加了涉案财产处置难度,导致追赃挽损难。
具体而言,在对新型腐败和隐形腐败的涉案财产进行追缴的过程中,通常会面临三方面难题:
一是有的违法犯罪所得被多次转移隐匿,通过市场交易变换成各类资产;
二是有的违法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相混同,资产剥离处置程序复杂;
三是有的违法犯罪所得持有人拒不配合,甚至恶意将资产变卖转移至境外。
来源: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作者:李仲民。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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