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1月6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11部门印发《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提出20条举措,明确支持多种方式境内再投资。
《若干措施》明确,上海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境内再投资,将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限制,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开展股权投资。
支持多种方式境内再投资
记者从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若干措施》注重政策组合效应,聚焦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再投资中关心的问题,在逐项落实国家政策基础上,结合实际从推动项目落地、便利投资经营、落实税收政策、优化投资促进四个维度提出了20条措施,努力形成政策合力。
其中明确,上海将支持多种方式境内再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境内再投资。其中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运用未分配利润,或者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合法分得的本外币利润开展再投资,再投资方式包括在本市投资新设企业、增资现有企业或取得境内企业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其他类似权益,以及投资项目等。
根据《若干措施》,上海将从强化项目协调服务、优化土地要素配置、鼓励技术升级改造、引导支持国内生产、支持加大研发创新力度等方面实行“组合拳”。
例如,在优化土地要素配置方面,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灵活方式使用产业用地。同时,实施工业用地“20年弹性年期+依申请续期”制度,出让年期到期后仍符合产业导向的,可通过协议方式按原有偿使用合同约定价格续期。
针对服务业、医疗器械等行业,《若干措施》提出多条鼓励措施。例如,《若干措施》提出,支持参加服务业对外开放试点,加快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增值电信、医疗、生物技术、文化、教育和金融等扩大开放领域再投资。
聚焦医疗器械行业,《若干措施》提出,简化医疗器械转产流程。对于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进口注册证产品转入本市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减免注册体系和生产体系现场核查。
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限制
在拓宽再投资融资渠道方面,《若干措施》提出,服务外方关联股东贷款申请,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境内再投资所需的外方关联股东贷款时用好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便利化措施。同时,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母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发行“熊猫债”并留存境内再投资,督导银行持续优化外汇登记、专用账户开立、资金汇划等流程。
同时《若干措施》明确,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限制,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使用境内贷款开展股权投资。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与境内再投资适配度高、针对性强的差异化金融产品和服务。
《若干措施》还提出,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支持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前提下将部分注册资金,用于投资其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优化试点申请和办理流程,便利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方式开展境内投资。
此外,《若干措施》还在优化投资促进服务方面提出推动构建高水平招商引资新模式、加强中心城区和新城招商对接、推进境内投资信息报告试点、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成效评价试点、加强投资促进政策宣传等5条举措。
作者:严曦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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